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规定》颁布前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做出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该等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本公司还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该等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相关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11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3、本公司将在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届时将在最新一期的版本中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13只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3)、(4)、(5)、(7)、(8)、(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2、完善表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2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6)、(10)、(15)、(18)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5、16、17、18条补充投资限制;
2、完善表述。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27条补充调整本基金定期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6条补充本基金临时报告的情形。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拟修订后的《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40条补充相关释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3条补充短期赎回费的相关表述,并明确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9、24条补充,并完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4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21条完善单个投资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格平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本基金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包括可转债)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本基金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央行票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18条补充。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