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前 言 1
释 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第七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7
第八部分 基金的托管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0
第十八部分 业务规则 5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51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5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5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5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安享量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
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吴新创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东吴新创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东吴新
创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追求持续
的资产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吴新创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6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29日生效。2015年8月7日,根据证监会新规,东吴新创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吴新创业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20日东吴新创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
审议并通过《关于东吴新创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东吴新创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和
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次一日起,《东吴新创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东吴安享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4)、
(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超过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