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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次)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09】74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
了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1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8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0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
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其做出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
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
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小锋先生:副董事长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
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
区副主席、集团执委会委员,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端木正法学基金会理事
会理事,香港法国巴黎文化交流协会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贸易发展局金融服务
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金融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
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Julien Fontaine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政治学、公共管理硕士。Julien Fontaine先生的职业生涯始于法
国外交部,曾负责G7峰会的筹备工作。2000至2011年,曾担任麦肯锡咨询公
司顾问,并于2009年当选为合伙人。2011至2014年,曾担任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集团战略部负责人。2015年,Julien Fontaine先生加入东方汇理,先后担任东
方汇理日本公司首席执行官、东方汇理集团市场部负责人,并于2019年起担任
东方汇理合资企业及合伙关系部负责人,汇华理财有限公司董事,Amundi-
Acba Asset Managment Company董事。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青海黄河水
电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中
铝(雄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彭向东先生:董事
金融学硕士。1991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0年10月起,先后
任国际业务部外汇交易室处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起任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14年4月起先后任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副总裁;2018年4月起任投资银行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副总裁;同
年9月起任投资银行部总裁。2021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直管干部。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财务学系教授,兼
任香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嘉文理(北京)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略现代咨询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原画(北京)
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合现代(深圳)资本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医图生科(苏州)生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证格(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教授。
2、公司监事
鲁春嫣女士:监事会主席
全日制本科学历,在职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2013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风险资产处置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兼任信恩润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2022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AnthonyMellor先生:监事
巴黎政治学院的金融硕士学位和普罗旺斯艾克斯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
在多家公司(法国液化空气集团、布伊格集团和拉加代尔集团)担任投资者关
系部门负责人,并担任一家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在资产管
理行业的职业生涯始AGF资管公司(现为法国安联全球投资公司)。自2016
年起曾担任东方汇理投资者关系与财务沟通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汇理合资企业
监督和伙伴关系部副总经理。
杜纪福先生:监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011年7月起先
后在中国铝业公司办公厅、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室以及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工作。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任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天津骏鑫
轻量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2年5月起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运营部副总经理。
李剑峰先生:监事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7月进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法务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监察稽核部副主管。
燕麟先生:监事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任农
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项目经理。2022年10月进入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管理部产品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全日制大学学历、在职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2006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
银行工作,曾任票据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高级专员。2019年
11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黄涛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黄涛先生2009年4月至2015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督查
室工作,先后任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其间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2
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挂职,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11月加入
中国农业银行,任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主任;2021年6月起任党委
办公室/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至今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2022年7月起,
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22年9月2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
处、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资产管理协会理事。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6月起于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20年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199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年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9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
国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5月加入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营总
监。
陈晓东女士: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2001年7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2002年7月至2010年5月
先后在房地产信贷部、个人业务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担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先后担任副处
长、处长;2014年4月至2020年1月在零售银行业务部担任处长(其间:2017
年4月至2018年4月挂职任丰台区区长助理);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在
个人金融部先后担任财富管理处处长、高级专家;2023年10月加入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委员。2023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
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
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陈富权先生,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香港汇丰银行管理培
训生、农银汇理基金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
理平衡双利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策略价值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
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均衡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付柏瑞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9年4月至2014年4月。
陈加荣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
郝兵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
史向明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
魏伟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振宇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谭源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管理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搭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各类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形成业务条线和风险管理条线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公司为风险管理工作配备
充足的人才资源、财务资源和科技资源,确保风险管理条线能够有效履职。
3)匹配性原则: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在风险管理中享
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对等,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4)有效性原则:公司主动识别、评估和管控业务经营活动面临的风险,确
保将各单项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持续保持资本和流动性充足,确保有
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公司风险管理设立“三道防线”,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审计部
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包括:
1)“第一道防线”。各类风险的承担部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一道
防线”,负责考虑本部门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评估各类风险之
间的相互影响,统筹管控本部门业务的整体风险水平。
2)“第二道防线”。风险控制部、监察稽核部和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牵头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履行以下全面风险管理职
责:牵头拟订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政策
制度,持续监控和报告具体执行情况;建立完善风险加总管理机制,牵头协调
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按年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的完善性和有效性,组织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按年开展单项风险评估,
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的监测报告体系,定期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司风险考核评
价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考核评价。
监察稽核部牵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指导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形成有效支撑。
各类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单项风险管理,并配合做好全面风
险管理。
3)“第三道防线”。审计部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坚持
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理念,关注“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管理的充分性
和有效性,并将审计情况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按照相关工作机制,对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验证。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及日常经营运作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机制,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和管理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
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委员会、新业务及市场营销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
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
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制定的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
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检
查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
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
中的重大风险与内控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建立
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层授权、资产分离、
业务隔离、岗位隔离、物理隔离、与关联方隔离等内控措施保障实施。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
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
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
《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一
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
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
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
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
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
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
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
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
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
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
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
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
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
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
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叶王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4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4月2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6,465,518,027.7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84,553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4月
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
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部分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
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
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
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部分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自2017年1月19日起,调整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10元,最低赎回份额及最
低保留份额调整为10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020年5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
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
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
费率的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0%
7天(含7天)至1年 0.50%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
注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
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申购费(D=A-C) 147.78 4950.50 7936.51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份额(E=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C/1.2000)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
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
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
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2018年11月14日起,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本基金
最低转换份额调整为1份。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
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
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2、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三、基金的托管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
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
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
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长期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以
及收益率具有优势的债券品种,通过在红利股票和高息债券等不同类型资产中
的平衡配置,追求基金资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持续增值,充分享受股票分红
和债券利息的双重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和证券市场科学预期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资
产配置策略,构建具有弹性的股票债券平衡组合,寻求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
平最大化。
在股票投资中以分红类型的股票为投资重点,通过对上市公司分红能力、分
红意愿和估值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考察,筛选出具有稳定分红历史、良好的盈利
能力和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配置,以获取上市公司分红和股票增值的
收益;在债券投资中重点关注高票息券种,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手段达到提高债
券组合收益水平并规避市场风险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资产配置目标为:股票资产的长期目标比例大致
为55%,债券资产的长期目标比例大致为45%。但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管理人
将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和预判,对股市和利率走势做出科学预期,并在
此基础上在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之间进行战术性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红利股股票库
本基金属于红利型基金,其股票投资将主要投资于红利股。红利股主要指
基本面优良、有较为稳定的分红历史或具有未来分红预期的股票。为此,本基
金将在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等因
素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红利股股票库,基金股票投资中不低于80%的比例必须
从红利股股票库中进行选择,红利股股票库以外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20%。红利股的主要筛选标准如下:
1)具有较为稳定的分红历史:过去三年内至少两次分红,分红方式包括
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2)股息率较高: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1年内经复权调整
的股价)市场排名进入前50%;
3)股利分配率较高:最近一年度股利分配率(分红除以前一年度税后净
利润)市场排名进入前50%;
4)具有很好的分红预期:对于上市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没有分红历史的上
市公司,若基金管理人经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预计将会推出较优厚分红方案
的,也会将其纳入红利股范畴。
符合以上一项或几项筛选标准的股票被归为红利股并进入本基金的红利股股
票库。
(2)红利股筛选
由于红利股的筛选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记录,因此不能完全、
充分反映所选择的上市公司的预期分红状况。而上市公司的预期分红状况往往
和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息息相关,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和分红预期的
上市公司才是本基金所关注的重点。因此,在进行红利股初步筛选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对进入红利股票库内的股票的盈利可持续性和成长性等因素进行
深入研究并进行排序,以选择出最具有盈利和分红预期的股票进行重点配置。
对红利股盈利预期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1)定量指标主要包括:分红能力指标、分红意愿指标和估值水平指标。其
中,分红能力指标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业绩的可持续性,是判断预
期分红可能性的重要基础性指标;分红意愿指标主要考察上市公司历史股息支
付比例,以判断该公司在未来具有分红能力的条件下会实行分红;上市公司估
值水平指标中,由于股价作为分母,因此该指标将直接影响股息收入率水平。
①分红能力指标:
盈利性因素: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
率(ROIC)等;
现金流因素: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支出、资本支出/折旧、自由现金流/销售
等;
成长性因素: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
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
长率等。
②分红意愿指标:近三年股息支付比例、近三年股利分配率等;
③估值水平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率
(P/CF)等。
2)从定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良好的分红预期主要源自于良好的公
司基本面。同时,只有盈利能力具有持续性的公司才有可能具有稳定的分红预
期。因此,管理人在定性分析层面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持续性和成长性
等因素。主要定性分析指标包括:
①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注重股东回报,管理层能力较强,内部运作
机制顺畅;
②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
③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并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
清晰的竞争战略;
④在行业内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公司主要
业务或产品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⑤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
⑥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⑦财务稳健,经营效率及盈利能力较强等。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第三方研究报告等方式深入了解红
利股股票库内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
合理性。同时,实地调研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
划,实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
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3)股票组合的构建和优化
在红利股票库内进行定性和定量筛选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当前宏
观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状况和股票市场走势等多种考虑因素,选择估值合理或
被低估以及具有上升潜力的红利股票进入投资范畴。通过内部的投资组合优化
模型系统,基金管理人将具体确定所投资的红利股票的权重分布,并就此确定
模拟投资组合(Equity Model Portfolio)。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在模拟投资组合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灵活的调整,以构建实
际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
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
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
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M2增长率、各种资金
预期收益率与投资周期、市场融资规模以及金融创新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
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
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
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
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
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
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
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主动发掘套利机会
由于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
不相同,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因此常常会产生在不同市场、品种、期
限之间出现短期的套利机会。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
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运用回购、远期交易合
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提高本基
金的收益水平。
(5)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人偏好分析、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
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成交活跃,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2)符合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债券;
3)到期收益率相对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债券较高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5)期限结构和收益风险特征符合对市场预期的债券;
6)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债券。
(6)充分利用可转债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相比于普通债券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
将成为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管理人将利用股票研究的手段对发债公司
的基本素质进行考察,并综合比较其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从而选择具
有优质基本面、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
有。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
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
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和交易室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
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标准设置专门的红利股
票库,本基金股票投资中将有不少于80%的比例必须投资于红利股票库中的股
票;本公司还采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
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
险可控。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
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
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权
益投资的领导、分管固定收益投资的领导、投资总监/副总监、投资部主要负责
人、研究部主要负责人、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人、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
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
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
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
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
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
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
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
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
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
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证券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
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
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
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
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
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
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
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
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
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①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
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
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②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
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
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
案决策的依据。
③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
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
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
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55%+中证全债指数×45%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
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
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
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55%的沪深300指数和45%的中
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
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但高于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
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
3%;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20%-7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3)项除外)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八的2中第(7)、(10)、(14)、(15)项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
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0,813,708.41 76.76
其中:股票 230,813,708.41 76.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684,030.36 23.17
8 其他资产 195,264.52 0.06
9 合计 300,693,003.29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380,309.00 3.46
C 制造业 153,321,187.05 51.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504,159.36 10.5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585,737.00 1.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48,250.00 1.5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34,474.00 2.18
J 金融业 6,603,114.00 2.2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34,100.00 1.5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02,378.00 2.87
S 综合 - -
合计 230,813,708.41 77.01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078 太阳纸业 704,114 10,251,899.84 3.42
2 600150 中国船舶 262,700 9,719,900.00 3.24
3 600900 长江电力 345,900 8,623,287.00 2.88
4 688596 正帆科技 201,047 7,655,869.76 2.55
5 601899 紫金矿业 425,100 7,150,182.00 2.39
6 600809 山西汾酒 29,000 7,107,320.00 2.37
7 002422 科伦药业 229,700 7,017,335.00 2.34
8 600989 宝丰能源 419,800 6,863,730.00 2.29
9 600276 恒瑞医药 143,600 6,601,292.00 2.20
10 002415 海康威视 203,500 6,544,560.00 2.18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182.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383.7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698.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5,264.52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4月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3月
31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7.70% 1.31% 20.98% 1.09% -3.28% 0.22%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11.81% 1.25% -5.55% 0.87% 17.36% 0.38%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2.46% 0.95% -12.76% 0.72% -9.70% 0.23%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49% 0.98% 6.47% 0.71% -3.98% 0.27%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20.58% 1.34% -2.98% 0.78% 23.56% 0.56%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5.52% 1.13% 31.49% 0.69% -15.97% 0.44%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49.30% 2.43% 8.00% 1.37% 41.30% 1.06%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1.46% 1.47% -4.96% 0.77% -6.50% 0.70%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7.26% 0.81% 11.41% 0.35% 15.85% 0.46%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3.17% 1.11% -11.02% 0.73% -12.15% 0.38%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9.56% 1.18% 21.65% 0.68% 17.91% 0.50%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73.71% 1.50% 16.47% 0.78% 57.24% 0.72%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5.5% 1.23% -0.05% 0.65% 15.55% 0.58%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1.50% 1.14% -10.74% 0.70% -10.76% 0.44%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4.40% 0.71% -4.04% 0.46% -10.36% 0.25%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3.63% 1.04% 2.84% 0.56% 0.79% 0.48%
基金成立日至2024年3月31日 267.21% 1.29% 71.87% 0.78% 195.34% 0.5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4月8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
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债券
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2009年4月8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
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
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
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
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
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
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
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
6、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全年可分配收益的20%。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
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
高于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投资风格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
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
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
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5)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
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
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
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
金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
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
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
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
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束或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等原因,导致在某一特定
时期内所投资的股票有可能表现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
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准指数。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市场
走势和个股选择等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
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
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6.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
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
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750,000,001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
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30%-80%,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
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20%-7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
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投资于红利
股的比例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0%-3%;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20%
-7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
行;
(1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10)、(14)、(15)项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
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
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
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
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
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
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
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
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
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
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
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1)-(6)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
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
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
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
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