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完成对旗下农银汇理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农银汇理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农银汇理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农银汇理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农银汇理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释义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无 《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
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注:本合同下文中的相同修订不再赘述。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
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3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
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3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
的资金申购;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5)及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
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无
十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
第十一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无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
的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受理该等转让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
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
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
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无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无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
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
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注: 下文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的相同修订不
再赘述。 )
第十一部
分基金份
额的注册
登记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
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
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
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的真实天数;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4) 主体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都不得超过120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
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
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除上述(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
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
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
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
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除第(6)和(11)、(12)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
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
余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
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
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
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
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