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08】1251号文
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23日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为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产品类型,其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
同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其余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7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9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9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7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11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1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恒
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
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机构;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
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其做出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
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山西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农业银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3月4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De Wit先生: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Bernard de Wit先生 1983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
1992年至2000年期间在法国毕马威工作,2009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产
管理公司,2010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首席风险官,2013年担任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运营官,2017年担任东方汇理业务支持和
控制部门的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
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 青海黄河水电
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冯延成先生:董事
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1年7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作。
2000年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担任副书记,2004年6月到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副行长,2009年7月到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担
任副行长、行长,2014年4月到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规划部担任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
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
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
学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院长。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年5月开始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
业部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年11月29日起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
与支持部负责人。
刘应锴先生:监事
工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任聚光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0年6月进入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国
际合作部业务经理、经营发展部副总经理、期货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9年
4月至今,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投资运营部总经理、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
作,现任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市场部总经理。
宋进举先生:监事
法律硕士。2009年起进入基金行业,曾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10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代任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
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山西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农业银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3月4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1年7月14日起代为履行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95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
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2007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年4月3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
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2004年
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高国鹏先生: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于1996年7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2007年7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9 年8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2017年7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20年8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石永惠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2020年6月起于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2020年9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20年11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毕宏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自2001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
国机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2021年5月加入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基金经理
史向明女士,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副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上海
总部债券研究员、天治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公司固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