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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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1
五、基金的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40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47
十六、基金的财产.......................................................................................... 48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4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6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四、违约责任.......................................................................................... 65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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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平安大华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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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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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4、发售公告: 指《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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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5、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29、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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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3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34、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7、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点;
3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4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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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T 日: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日/天:指公历日;
56、月:指公历月;
5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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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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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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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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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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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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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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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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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并按照持有期限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分档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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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即本节中申
购费用仅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划分,A 类基金份额对
持有期限少于 3 年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 3 年的基金份
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其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
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