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6月26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2年11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81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2015年12月25日转
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4日,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不保证本金安全,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是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为2021年度定期更新,同时根据基金合同修改
侧袋机制进行了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6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9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7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1
十、基金的投资 ............................................................................................................................. 8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9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十八、侧袋机制 ........................................................................................................................... 115
十九、风险揭示 ........................................................................................................................... 11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2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7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 《财通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保本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现《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现 《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乌证
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
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险官。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浙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
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
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
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上海财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副部
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集团职工监事、杭华油墨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理中
心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邦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西藏观复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德清瀚叶科创文
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通证券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
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易
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钜派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历
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
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学计
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
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
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分管信息
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南省
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综合处主任科
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力学与工程科学本科。历任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客户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金融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三部固收总监。2018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杨烨超先生,复旦大学本科、硕士。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市场部产品助理、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研究等)、固定收益部
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投
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
张亦博先生,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风险管理学硕士。历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
经理助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5年8月至
2018年9月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4日至2016年4月21日:
焦庆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历任西部证券行业研究员,天治基金高级
行业研究员。2012年2月至2016年7月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7日至2015年8月31日:
邵骏先生,厦门大学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承销经理、投资
经理。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曹丽娟女士,新加坡高性能计算研究所计算金融部博士后、新加坡国立大学
机械工程系博士。历任新加坡大华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助理经理,新加坡渣打银行
信用衍生品模型分析员,香港巴克莱银行信用衍生品产品交易设计员,首尔
HanaDaeToo Securities派生商品数量交易主任。2011年2月至2014年1月就职于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8月8日:
赵媛媛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宏保险投资经理,联合证券宏观策略研究
员,国泰君安证券宏观策略研究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研究员。
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就职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金立先生,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