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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长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
担,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
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1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指数 740101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
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1
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a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a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20-
968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
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附件1:《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 议期支
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
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
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
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基金具体核算方法遵循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
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
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的项目。
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