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9月25日证监许可[2020]235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
板”)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
挂牌股票交易产生的风险,包括: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小,
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
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涨跌幅限制较宽松导致
股价波动比A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场流动性差导致
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采用公允
估值方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挂
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
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
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实行强制终止挂牌)
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新三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
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
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投资者仅可申购B类基金份额,且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均设
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每份B
类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
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
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个开放日起才能办理赎
回业务。因此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仅A类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
酬,B类基金份额不计提)。由于基金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A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
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产品历史沿革 ........................................................................................................................... 8
二、绪言........................................................................................................................................... 9
三、释义......................................................................................................................................... 10
四、基金管理人 ............................................................................................................................. 15
五、基金托管人 ............................................................................................................................. 24
六、相关服务机构 ......................................................................................................................... 29
七、基金的存续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六、侧袋机制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8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而来。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0年11月22日,资产管理人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
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
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等法律文件,2020年9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6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5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4月12日生
效,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在《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9
二、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
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0
三、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11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12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东方红6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锁定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
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开放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
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开
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
13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与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14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15
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
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办事员,
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监事长;上海
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16
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申
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莉女士,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社会学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
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