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5日
证监基金字【2007】5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7年3月22日生效。为符
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
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
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自2015年8月8日
起,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
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
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
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
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3月30日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
值方法、风险揭示等,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8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8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1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1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7】56 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
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8 月8 日
起,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
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潜力
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
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汇率: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外汇清算银行使用的即期汇率;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香港代表: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
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
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
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币种、赎回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
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
H类-美元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
H类-港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港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
H类基金份额: 指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
港币基金份额。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H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H类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H类-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
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
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
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
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
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
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董事,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
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
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
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
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
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
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葆玲女士
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部美国公
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
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
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
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公司
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
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
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
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
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
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信
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
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辉化工控
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管
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究员。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
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
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