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修订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0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38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8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3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4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1
一、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
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
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经中国证监会【2007】56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
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
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潜力组合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汇率: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外汇清算银行使用的即期汇率;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香港代表: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
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
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
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币种、赎回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
购、申购、赎回。
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
H类-美元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
H类-港币基金份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以港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
H类基金份额 指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
金份额。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H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H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H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
汇率进行折算;H类-港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H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
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注重基金资产长期增值,投资未来收益具有成长性和资产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为
投资者赚取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H类-美元基金份
额面值为1.00人民币等值美元,H类-港币基金份额面值为1.00人民币等值港币。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
类-港币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H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
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验资机构确认的金额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
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载明。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
先出的原则,即对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该类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该类基金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份额和
H类-港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时可自行选择H类-人民币基金份额、H类-美元基金
份额和H类-港币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
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
不同,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香港销售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