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11]16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及基金经理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5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1、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17、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日/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37、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41、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42、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43、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7、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及基金份额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且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且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H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且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
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
行的职责的机构;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
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
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
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
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
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
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区
总裁,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
行销总监,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人
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
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
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至2019年执教
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
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
院,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
副处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
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
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
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
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士
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经
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
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2001
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
年8月6日起任副总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
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
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
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
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
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
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高
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总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彭紫云先生,硕士。2013年7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固定
收益投资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2019年7月17日起任建信纯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