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有关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下称“本基金”)的重要数据。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并应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及附
录一并阅读(统称“基金说明书”)。
? 投资者切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一览
基金管理人: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每一个交易日*
基础货币 港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人民币份额
计价货币: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现时无意就本基金作收益分配。本基金所赚取的收益将重新投资
于本基金,并反映其份额的价值。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申购、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额限
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份
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类别 人民币份额
最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赎回要求 人民币 1,000 元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港元类别:2.21%
* 一般而言,“交易日”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合称“沪深交易所”)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并公
告的其他日期。香港营业日为香港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子但不包括周六或周日。有关“香港营业日”的定义,
请参阅子基金说明书。
#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根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费用计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是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子基金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伞子单位信托。
目标及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
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受益于内
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取决于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而定)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
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
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认可证券市场”)上可经常买卖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可转换债务证券,以及有限范
围内的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美国预托证券(ADR)及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在
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认股权证。
本基金亦可以不时地(i)投资于在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可经常
买卖的债券及(ii)通过沪港通以及中国内地其他城市与香港之间的任何其他同类型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在其开通并可供本基金使用时)(“互联互通机制”)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中国 A 股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就对冲及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而言,本基金可使用经济上适合减低有关风险或成本或改善投资表现的期权、
期货或认股权证,但任何该类交易须符合本基金整体投资限制。
本基金可投资于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期货、期权及认股权证合约,只要该等交易在正常运作、受认可的及向公
众开放的受规管市场进行。本基金也可就与在上述交易中做市的经纪自营商进行期货买卖结算交易以进行对
冲。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3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
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
中国证监会注册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
公开销售。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注册条件的情况说明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
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
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
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 于 2009 年 1 月 6 日取得香港证监
会认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ii. 本基金自 2009 年 1 月 6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并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成立, 成立时间不低于 1 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 无限期
(2) 基金管理人i. 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 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取得
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 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 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
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 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基金受托人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 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成立, 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公司, 符合香港《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履行受托人义务, 还
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并监督基金管理人须遵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基金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
件。因此, 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 属
《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本产品资料概要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ii. 根据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与股票相关
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本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中国 A 股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即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以电子
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 40%, 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
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达到 48%,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
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
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综上,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
题解答》的规定, 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
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
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
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
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邰飞 / 孔彦君
联系电话: 010-67595164 / 021-60637261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
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
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
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
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赎回费)应为该
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采用进一法)。内地投资者须缴付本基金用于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所载申购费,以
及任何财政及购买费用。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四舍五入),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应由本基金
予以保留。
iv.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
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基金份额登
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
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 T+3 日 16:00(香港时间)前收
到。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于前述时间前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
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 T+4 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再由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
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6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有关任何交易日任何基金的赎回份额总数,限制至已发行份
额总价值的 10%。在此情况下,该限制将以比例形式应用,由此,拟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份额持有人,
将以该等份额的价值按比例赎回,而在合理且可行的前提下未赎回的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
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就赎回结转,但须受同一限制。
v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根据基金说明书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vii.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补充说明书中“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一节
下的“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分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机构(如有)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
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内地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金的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
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T+3 日 10:00 时至 12:00 时,内地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汇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
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3 日,内地代理人将已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3 日 16:00 前,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
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4 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
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5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5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
赎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于 T+6 日,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销售文件以了解风险因素详情。
主要风险
? 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份额前,应审慎考虑所有风险因素包括基金说明书中所有其他数据。
? 每份额的资产净值可升可跌。现时无法保证投资者将就投资于本基金的份额可取得回报,或就已投资资本
取得回报。
? 投资者可因投资于本基金的份额而有金钱损失。
商业条件及整体经济风险
? 全球整体经济条件或若干个别市场恶化,可能会对本基金投资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 利率、通货膨胀、投资气氛、能否提供信贷及信贷成本、全球金融市场的流动资金,以及股价水平和波动
等因素,均会严重影响客户的投资活动程度。
政府政策及法规的影响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可受多间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经济或其他政策及其他行动影响。
交易对手风险及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须承担:
(i) 买卖双方在存入现金时的交易对手风险。
(ii) 在买入及卖出金融工具时交易对手结算失责的风险。
有关投资于中国的风险因素
本基金可能会遭受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等风险。
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经济改革措施,该等改革会否为股票市场及本基金的表现带来正面影响,尚
属未知之数。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属开创性质的机制。有关法规未经考验亦可能作出可能具有追诉效力的更改。并不确定有关
规例将如何被应用。
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因而限制本基金及时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符合资格可供香港及海外投
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上交所股份”)的能力。
如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交易被暂停,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 本基
金达致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交易日差异,有可能出现于中国市场的正常交易日但本基金未能进行任何上交所股份交易的情况。本
基金可能因此于互联互通机制不进行买卖时受到上交所股份的价格波动所影响。
互联互通机制需要证券交易所及交易所参与者发展新信息科技系统而可能令其承受营运风险。倘若相关系
统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交易。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将
会受到不利影响。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进行,须承受有关经纪违反其责任的风险。相关上交所股份的交
付和付款可能不同步。
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证券买卖可能涉及结算及交收风险。再者,本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所作出的投
资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所保障。
期权、期货、认股权证或远期交易
为对冲及风险管理起见,本基金或会寻求以期权、期货、认股权证或远期保障来自相关资产的回报。
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的能力,或会受到市况及监管限制所监管,亦不能保证可以达到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
时所期望的目的。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定息证券的价值,一般会因利率的改变而成反比变化,而该变化可能因此影响本基金份额的价
格。
FATCA预扣税风险
普遍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美国税务规定将全面就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为其本身及
为子基金)所接获的若干付款征收新增的30%预扣税,除非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为其本身及为子基金)向
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其直接及间接账户持有人的若干资料及遵守适用的政府间协议以实施FATCA。如
果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为其本身及为子基金)未能遵守FATCA所实施的规定,且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及子基
金因不符合规定而须就若干付款缴交预扣税,则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及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而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及子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概不保证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为其本身及为子基金)将会遵守FATCA。如果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为其本身
及为子基金)如实遵守FATCA,则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为其本身及为子基金)可能须(i)就向不合规投资者
作出的若干付款预扣款项或(ii)将本基金内不合规投资者的权益清算。
投资于中国的税项风险在中国,与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所取得资本收益或本基金投资接入产品相关的现行中国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存
在风险及不确定性(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基金税项责任的任何增加均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
响。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普遍税法,倘若本基金被视作中国税收居民,其将须按全球应课税收入的2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倘若本基金被视作非中国税收居民但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常设机构”),该常设机
构应占利润应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倘若本基金为非中国居民且并无于中国设有常设机构,
除非获特定税收通告或有关税收协议豁免或减免,否则其投资中国A股产生的收入通常须在中国缴纳10%
中国预扣企业所得税。
就股权投资(如中国A股)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4年11月14日
颁布通告以澄清有关企业所得税责任。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埸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买卖而言: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及个人投资者)因转让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的收益暂时
获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及
香港市场投资者须就中国A股的股息红利按10%的标准税率纳税,该等税收将由各上市公司预扣并支
付予有关中国税收机关(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
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期间等详细数据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期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意将本基金设为非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在中国亦不会设立常设机构,
但无法就此作出保证。
营业税(“营业税”):
《关于沪港股票市埸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买卖而
言,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及个人投资者)因买卖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的收益暂时获豁免缴
纳营业税。
尽管中国税务机关目前尚未就非居民企业收取在中国产生的债券利息收入强制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中国
政府及公司债券的利息均须缴纳 5%营业税。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
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
务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因为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并主要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且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将不以内地
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因此对于欲申购或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对本基金的投资属于境外投资。内地
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将存在与境内投资有重大差异的各类风险,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补充说明书“香港互认基
金的风险揭示”部分关于本基金相对于内地投资者作为境外投资的各项风险揭示。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
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
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
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
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
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
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
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
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
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
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
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
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
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
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
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
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往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股息会滚存再作投资。
上述数据显示基金总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当中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用,
但不包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如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提供业绩表现之用。
基金发行日: 2009年1月21日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全部投资金额。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要支付的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要就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类别的交易支付以下费用。
申购费:3.0%赎回费:无
转换费:暂不适用(目前仅有人民币份额在内地销售)
本基金应持续支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资产中扣除。该等收费将使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减少。
类型 每年收费(率)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75%*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
保管费
(向受托人作为资产保
管人支付的保管费)
0.125%,每年最低 40,000 美元
向受托人支付的其他费
用
受托人有权就本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份额资产净
值的每天估值收取估值费用、就接受及处理认/
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收取处理费用、次保管
妥善保管费用及交易费用。受托人也有权收取
不时议定的其他费用及收费、有关付现费用及
垫付费用。
基金登记费用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的基金登记机构收费)
每年 5,000 美元及其他交易费用,以承担支付
认/申购、赎回或转让及收益分配(如有)。
*管理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 3 个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
详情请参阅子基金说明书 “费用及收费”一节的内容。
其他费用
当进行本基金份额交易时,投资者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本基金亦须承担直接相关费用,而该等费用列明于销
售文件中。详情请参阅子基金说明书 “费用及收费”一节的内容。
其他资料
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请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人应注意,不同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涉及不同
的交易程序或交易方式。因此,申请人申购本基金的,应向有关内地销售机构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
交易程序。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香港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也不做出任何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