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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重要资料: 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专业
意见。
除本公告另行界定, 本公告的术语应具有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
(“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2017年3月版《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
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关于继
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及相关税务法
律法规,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投资于本基金的税收安排提示披露如
下:
一. 税收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 (“《税收政策
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
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 内地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1)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止,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
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计入其收入总
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分配取得的收益2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
益, 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 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
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
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 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
规定执行。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
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
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 就投资本基金而言, 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
期限届满后, 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
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ccb.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
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
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3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533
网站: www.ccb.com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
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
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