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1
重要资料: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 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咨
询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除非本公告另有注明,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惠理价值基金(“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
《惠理价值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自 2025 年 2 月 24 日(“生效日”)起, 本基金将进行如下变更:
一. 香港端设立新基金份额类别
“D”类份额港元、“D”类每月派息份额港元、“D”类份额人民币、“D”类每月派息份额
人民币、“D”类份额美元及“D”类每月派息份额美元(统称为“‘D’类份额”)以及“D”
类份额澳元对冲、“D”类份额加元对冲、“D”类份额新西兰元对冲、“D”类份额人民币对
冲及“D”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对冲(统称为“‘D’类份额-对冲”)将由生效日起可供香
港投资者申购。
该等新“D”类份额及“D”类份额-对冲将按以下的初始申购价首次发售:
类别 每基金份额初始申购价
“D”类份额港元 10港元
“D”类每月派息份额港元 10港元
“D”类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10元
“D”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 10 元
“D”类份额美元 10 美元
“D”类每月派息份额美元 10 美元
“D”类份额澳元对冲 10 澳元
“D”类份额加元对冲 10 加元
“D”类份额新西兰元对冲 10新西兰元
“D”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元
“D”类每月派息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元
2
“D”类份额及“D”类份额-对冲的主要特征如下:
“D”类份额及“D”类份额-对冲
认/申购费 不超过认/申购价的 5%
管理费 每年 1.50%
首次最低认/申购额 10,000 美元(或相关类别货币等值)
后续最低认/申购额 5,000 美元(或相关类别货币等值)
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 10,000 美元(或相关类别货币的等值)
业绩表现费 无此项收费
赎回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转换费 目前无此项收费*
*一些销售机构可能就每次把通过该销售机构购入的本基金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另一份额类别收取费用, 该费用将于转换时扣除及支付给相关销售机构。拟将某
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至另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向其相关销售机构查询
转换费用。
于生效日后, 若“B”类份额的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意增加保险储蓄计划或其他储蓄计划
下的定期供款金额, 则本基金将就超出原先协议金额的供款部分默认发行“C”类份额美元,
或应要求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发行“D”类份额美元。
需要说明的是, 新增香港端基金份额类别并不在内地向内地投资者销售, 因此该等变更对
内地投资者并没有影响。
二. 更新受托人的描述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的描述将作出修订, 以提供更详细和全面的受
托人背景概述。
三.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发布了《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规定》, 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进行修订, 《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香港互
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 50%调整为 80%。
据此,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作出如下修订:
3
1.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引述均
修改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2.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修改为“80%”。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
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降至 80%以下。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
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8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
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以电子方式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及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78%, 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国结算, 由中国结
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给内地销售机构。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
导致超过 80%的上限,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通知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处理安排将以基金管理人当日公告为准。
四. 对本基金在内地名义持有人安排的细化
《招募说明书》亦作出了其他优化性质的修订, 即对本基金在内地的名义持有人安排进行细
化。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并同意委托名
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所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
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五. 内地基金文件的更新
(一) 《招募说明书》
1. 为反映香港端新增“D”类份额, 对《招募说明书》如下部分进行更新:
(1)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 7 点“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2) 份额设
置及销售”和“(4) 申购、赎回”; 及
(2)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投资管理、政策与限制”一章之“风险因
素”一节下“与人民币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基金份额发行与赎回”一章
之“基金份额的性质”一节、“基金份额的发行”一节、“申请程序”一节和
“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费用及开支”一章之“管理费”一节和“业绩表
4
现费”一节以及“一般资料”一章之“‘A’类及‘B’类份额”一节。
2. 对《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 相
关税收安排”的披露进行更新, 以补充有关最新适用的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的
法律法规。
3. 为反映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对《招募说明书》如下部分进行
更新:
(1)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
(2)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 满
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4. 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和“11. 关
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及
(3)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三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之“2. 本
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下“(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4. 为反映与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受托人资质描述相关的更新, 对《招募
说明书》如下部分进行更新:
(1)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 满
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下“(3) 托管情况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及
(2)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管理及行政”之“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和保管
人”。
5. 为反映与名义持有人安排的相关细化, 对《招募说明书》如下部分进行更新:
(1)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
(2)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三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之“2. 本
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下“(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3)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一
段; 及
(4)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
之“1. 名义持有人安排”。
6. 其他杂项修订。
(二) 《产品资料概要》
1. 为反映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对《产品资料概要》如下部分进
行修改和更新:
(1) 《产品资料概要》的“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
册”、“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关于公
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和“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下“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规则”中的“7. 暂停申购”; 及
(2) 《产品资料概要》的“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下“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
险”。
2. 为反映与名义持有人安排相关的更新, 对《产品资料概要》“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揭示”下“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进行更新。
3. 《产品资料概要》的“资料速览”下“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和“本基金过往的业
绩表现如何?”将进行相应更新。
4. 其他杂项修订。
经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将于生效日当日或生效日前后载于内地代理人的
网站: www.thfund.com.cn。请浏览该网站以了解更多详情。
六. 变更的影响
现有份额持有人于收到本公告后无需采取任何行动。除本公告内所载本基金的变更外, 请注
意(i)适用于本基金的其他主要特征及风险; (ii)本基金就现有份额类别及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
的现有份额类别应支付的费用水平; 及(iii)本基金的运作及/或管理方式将不会发生改变。本
公告所载变更将不会对现有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 重要提示
6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
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
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其所深知及确信,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 本公告并未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以致本公告的
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分。
八.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046
网站: www.thfund.com.cn
九.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
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
《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
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