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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2020年6月30日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与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前称“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
海通精选基金系列
订立的
信托契约
的近律师行
香港
中环
历山大厦5楼
传真:28100431
电话:2825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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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标题 页码
1. 定义及释义 4
2. 信托的构成及成立投资基金 5
3. 份额持有人 9
4. 份额的发行及转换 9
5. 赎回份额 10
6. 估值、价格及暂停 10
7. 投资权力 11
8. 投资限制 16
9. 借款 18
10. 与关联人士进行交易 20
11. 基金资产的保管 24
12. 基础货币及类别货币 27
13. 收益分配 29
14. 持有人名册 35
15. 证明书 37
16. 转让 37
17. 过户 39
18. 报告 40
19. 向持有人付款 44
20. 费用、收费及开支 46
21. 有关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条文 52
22. 有关受托人的条文 64
23. 有关基金管理人的条文 68
24. 受托人的退任或罢免 73
25. 基金管理人的罢免或退任 76
26. 将信托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 78
27. 广告 80
28. 终止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 80
29. 通知 85
30. 审计师 87
31. 本契约的修改 87
32. 持有人大会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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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副本 89
34. 管辖法律 89
35. 本契约的复印件 89
36. 不可抗力 90
37. 预扣税的证明等 90
附表1 – 释义 92
附表2 – 份额的发行及转换 102
附表3 – 赎回份额 114
附表4 – 估值规则 124
附表5 – 暂停 134
附表6 – 投资及借款限制 137
附表7 – 以投资基金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成本及开支 156
附表8 – 持有人大会 160
附表9 – 名册 168
附表 – 10 169
第I部分 – 成立新投资基金或新类别的通知 169
附表 – 10 171
第II部分 – 初始投资基金 171
附表 – 10 172
第III 部分 – 补充契约的形式 172
附表11 – 税项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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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方:
(1)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受托
人”);
(2)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前称“海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注册办
事处位于香港德辅道中189号李宝椿大厦22楼(“基金管理人”)。
兹订立本契约以证明如下:
1. 定义及释义
1.1 定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契约所用词语及词汇具有附表1所赋予的各自涵义。
1.2 释义规则
1.2.1 “本契约”指本契约以及本契约的附表及附录(经补充契约的不时修订)。
1.2.2 份额“类别”解释为某一投资基金份额的某一类别(可以不同的货币计
价)。
1.2.3 “酌情”解释为行使该等酌情权力的相关人士的唯一且全权酌情。
1.2.4 表明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明一个性别含义的词语包括其他
性别;表明人士的词语包括法人;对任何法规的提述被视为对不时修订、
替代或重新颁布的该法规的提述;及对守则的提述被视为对不时修订、替
代或重新颁布的该守则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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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本契约的标题只为方便参阅,不影响其解释。在本契约中对条款、附表及
附录的提述指本契约的条款及附表及附录。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对子
条款的提述为提述所指的条款的相关子条款,而对段落的提述为提述所指
的附表的相关段落。
1.2.6 本契约中须经香港证监会同意或批准、通知香港证监会或获香港证监会接
纳的任何条款应当解释为:(i)当且仅当信托或相关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
获认可须要该等同意、批准、通知或接纳(视情况而定);及(ii)仅在守则规
定须取得有关同意、批准、发出有关通知或获得接纳的范围内须要该等同
意、批准、通知或接纳(视情况而定)。
2. 信托的构成及成立投资基金
2.1 信托的名称及声明
2.1.1 信托于本契约日期成立,称为海通精选基金系列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
人不时同意并共同以书面方式议决采纳的其他名称,并包含所有投资
基金。
2.1.2 受托人应按照各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目按比例,为持有人以信托形式
持续保管基金资产,并且须受本契约及相关补充契约的条款所限。
2.1.3 各投资基金乃为与该投资基金相关类别份额的持有人按本契约及相关
补充契约条款以信托形式持有的独立信托基金。
2.1.4 信托或任何投资基金有意进行或订立的任何交易应为信托或该投资基
金(视情况而定)的受托人仅以信托或该投资基金受托人的身份,就信
托或该投资基金订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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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成立新投资基金/类别
2.2.1 在任何适用监管规定及任何所须监管批准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毋须取
得任何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于任何时间,不时决定,通过于有关投
资基金及/或份额类别拟成立日期前不少于一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
意的较短期间)向受托人发出成立通知,以成立新的投资基金及/或新
或现有投资基金相关的新份额类别(在其他方面受下文有关初始投资
基金的子条款2.3所限)。除非受托人于收到有关通知十四(14)日内通
知基金管理人反对有关成立通知:
(a) 如属于新投资基金,新投资基金将实质上以附表10第III部分补
充契约形式的信托声明成立并构成独立信托,并按该补充契约的
规定开始运作;及
(b) 如属于新类别,新份额类别将于受托人接纳该成立通知时成立,
或于该成立通知规定的日期成立,但是如新份额类别的设立会损
害与该投资基金有关的任何其他类别持有人的权利,在未取得该
等持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则不得设立新份额类别。
2.2.2 任何投资基金份额均可以按相关成立通知订明的不同份额类别发行。
2.2.3 于成立通知内向受托人发出的投资目标及政策的说明不构成对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的约束,而任何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可不时改变,
但一直受本契约任何其他适用条款所限。
2.2.4 成立通知所载的投资基金条款,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不少
于一(1)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间)的事先书面通知不时修订,
除非受托人于十四(14)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反对修订,否则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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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载的相关投资基金条款的修订应生效。
2.3 成立初始投资基金
2.3.1 各初始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4月18日,按本契约所载条款成立为独
立信托。各初始投资基金的详情载于附表10第II部分的成立通知。
2.3.2 初始投资基金条款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不少于一(1)个月
(或受托人可能同意的较短期间)的事先书面通知不时修订,除非受托
人于十四(14)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反对修订,否则书面通知所载的相
关初始投资基金条款的修订应生效。
2.3A 信托项下的投资基金
截至本契约签署之日,信托项下已成立的投资基金如下所示:
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2016年4月18日
海通香港股票投资基金 2016年4月18日
海通韩国股票投资基金 2016年4月18日
海通台湾股票投资基金 2016年4月18日
海通中国A股投资基金 2018年5月11日
海通美国股票投资基金 2018年5月11日
海通日本股票投资基金 2018年5月11日
每只投资基金均作为独立的信托为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类别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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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投资基金条款的修订须符合守则规定
子条款2.2.3、2.2.4及2.3.2所指的认可投资基金的任何条款的任何修订须符
合守则的规定(如有)。
2.5 独立区分资产及负债
2.5.1 一项投资基金应包括发行有关投资基金的类别份额的所得款项、扣除
本契约允许的任何扣减,连同投资、受托人或其代表就有关投资基金
所收取的现金及其他财产,以及有关投资基金应占的负债。倘若任何
资产源于另一资产(不论属于现金或其他形式),则有关衍生资产应作
为衍生其的基础资产计入同一投资基金,而在投资或其他财产的估值
时,任何增值或减值应计入相关投资基金。
2.5.2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信托的任何资产、负债或或然负债不归属于一项特
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任何该等资产、负债或或然负债
在投资基金之间分配的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更改该等分配基准。
除非按各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将资产、负债或或然负债按比例在所有
投资基金之间分配,否则基金管理人于作出该等分配或重新分配前必
须咨询审计师及受托人。
2.5.3 尽管本契约其他条文另有规定,有关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和应占的负
债应当与其他投资基金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分离开来,且有关投资基金
的资产不应被用于其他投资基金或其负债由其他投资基金承担,该类
投资基金的分离就所有目的而言应对所有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2.6 受本契约约束的人士
本契约的条款及条文对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以及持有人及声称其可代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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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人士及下列人士具有约束力:
2.6.1 本契约订约方;
2.6.2 谨此就其自身及所有有关人士承诺遵守本契约所有条款并受其约束;
以及
2.6.3 谨此授权及要求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各自进行本契约条款规定的一切
行动及事宜。
3. 份额持有人
3.1 持有人的权利及利益
3.1.1 除本契约明文赋予持有人的权利外,持有人未就份额拥有或取得对信
托人的任何权利。除与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外,某一特定类别的
份额持有人未就任何投资基金资产取得任何权利。
3.1.2 某一特定类别的各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当时按有关持有人名义登记的
有关类别份额表示。
3.1.3 概无持有人有权于任何投资基金的资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中拥有任何权
利或分享任何权利。
3.2 持有人的有限责任
概无持有人须就有关持有人持有的份额产生或承担任何责任或须就此向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作出任何付款(有关持有人就持有的份额同意支付的款项除外)。
4. 份额的发行及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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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可根据及按照附表2发行及转换份额。
5. 赎回份额
可根据及按照附表3赎回份额。
6. 估值、价格及暂停
6.1 确定资产净值
6.1.1 各类别份额在有关时间的资产净值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政策并咨
询受托人,以及根据附表4所载程序计算,而直至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另行确定的有关时间为止,有关时间为相关类别份额于各交易日的
相关估值日的估值点(除非暂停)。
6.1.2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应不时应要求向对方提供于任何时间就确定各投
资基金的资产净值、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各投资基金相关的
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的所有资料。
6.2 确定申购价
如于任何交易日发行或出售类别份额,相关类别份额就该交易日的申购价应根
据附表2第3.2段计算。
6.3 确定赎回价
如于任何交易日赎回或转换类别份额,相关类别份额就该交易日的赎回价应根
据附表3第3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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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暂停
在咨询受托人并考虑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附表5所载明的任
何方式及在当中所载明的任何情况下,宣布暂停确定任何投资基金或任何份额
类别的资产净值,或暂停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
7. 投资权力
7.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责任
在条款8的限制下,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投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各投资
基金的资产,犹如其为有关资产的全权实益所有人并以其个人身份行事,包括
投资于法律并无明文允许或禁止的投资;不产生收入的投资或涉及负债或提供
担保的投资。每只投资基金的资产的投资决定以及持有现金所采用货币的决定
应在所有方面由基金管理人而非受托人酌情决定。不论本契约是否有任何其他
规定,有关任何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决定应由基金管理人以相关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的身份而非受托人代理的身份作出。
7.2 一般投资
在不限制子条款7.1但遵守条款8规定的情况下:
7.2.1 现金及存款:就投资基金收到的所有或任何金额的现金可以任何货币
及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有关时间以现金保存,或存放于世界任何
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子条款10.1的限制下,包括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相关投资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属于金融机构的关联
人士),或以其发行的存款证或其他货币市场或银行工具的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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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货币:可按基金管理人在有关情况下认为合适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
他汇率)购买外币,而本契约授权进行的任何交易可以基金管理人认为
合适的任何货币进行;
7.2.3 交易结算:本契约授权进行的任何交易可以即期或远期结算的方式订
立;
7.2.4 包销:基金管理人可于取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后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
的条款就有关申购或购买投资,为投资基金订立包销或分包销合同,
但须受限于下列事项:
(a) 如为相关投资基金购买投资将构成持有超过有关投资基金适用
的投资限制规定的任何限额,则不得订立包销或分包销合同;及
(b) 于有关合同下应付基金管理人的佣金及费用,以及根据有关合同
购买的所有投资或现金必须构成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
7.2.5 证券借贷及贷款;回购及逆回购交易:受托人可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
安排证券借贷及贷款交易,并订立回购及逆回购协议,但须受限于以
下事项:
(a) 有关交易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就此目的接纳的人士(包括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的代理或直接与该等人士进行;
(b) 就受限于回购协议的投资的任何借贷或投资的任何买卖而言,基
金管理人自身必须确信提供的担保物足够;
(c) 有关交易产生的任何收入于受托人收取时,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
支(包括安排该交易的代理的费用)后,应于收取时记入相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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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贷方;及
(d) 只要相关投资基金获认可,基金管理人仅应指示受托人安排其自
身确信已遵守关于有关交易的守则规定的要求(包括担保物要求),
并订立本条款7.2.5拟订立的协议。
倘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一方的关联人士安排任何交易,
则相关实体应有权就自身用途及利益保留其就有关安排依商业原则收
取的任何费用或利益。
7.2.6 衍生工具交易:只要投资基金获认可,基金管理人可订立其认为必须
或合适的任何衍生工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信贷衍生工具、掉期、
现货或远期(包括但不限于利率及货币掉期)或回购交易),而任何代表
该投资基金订立的衍生工具交易须受限于守则的规定(如有)。
7.2.7 (a) 尽管基金管理人于本契约下具有投资权力,但基金管理人不得
订立任何主要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除非:
(i) 基金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不少于十个营业日的事先通知,
说明其有意订立主要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随附将予
订立的主要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及
(ii) 受托人执行该主要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视情况而
定),且受托人保留权利要求基金管理人执行该主要经纪
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视情况而定);及
(iii) 基金管理人磋商的主要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必须遵
守子条款7.2.7(b)的规定,其后必须向受托人提供指示,
以执行该主要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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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本契约订立的任何主要经纪协议或衍生工具协议生效时
或就此进行磋商时,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i) 有关交易应按公平条款进行;
(ii) 基金管理人必须谨慎选择经纪商或交易商,并确保其在各
情况下均符合资格;
(iii) 交易的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iv) 就交易向任何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支付的费用或佣金,不
得高于该规模及性质的交易按现行市场费率支付的费用
或佣金;
(v) 基金管理人必须监察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其责任;及
(vi) 有关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
及其他可量化利益,应于本契约所指账目内披露。
(c) 就本契约而言,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衍生工具协议”指任何股份或股票期权或期货合同、货币或利
率掉期协议,或有关任何衍生工具的任何其他协议(不论是否在
交易所买卖或在场外买卖);
“主要经纪”指主要经纪服务供应商;
“主要经纪协议”指就相关投资基金为受托人及(如适用)以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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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义,与主要经纪订立提供主要经纪服务的协议;
“主要经纪服务”指包括下列各项的整套服务:(i)托管或安排保
管及管理资产;(ii)结算服务;及(iii)证券融资服务,此外亦可包
括综合报告及其他营运支持及其他相关服务。
7.3 基金管理人变现投资的权力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变现组成投资基金的投资或其他财产,以便有关投资基金将
出售所得款项投资于其他投资,或就本契约任何条款提供所须现金,或以现金
或存款方式保留出售所得款项,或部分用作其中一个目的及部分用作另一目的。
7.4 无义务分散投资
受限于条款8,基金管理人无义务将投资基金的资产分散投资。
7.5 通过其他实体投资的权力
受限于条款8,投资基金可出于财务原因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或合适的其他
理由实益全资拥有任何实体,以使受托人代表相关投资基金就有关投资基金持
有投资的目的进行合并或收购。附表6第1(a)、(b)、(d)及(e)项的任何禁止、
限制或约束概不适用于对有关实体作出的投资、借贷或存款。就此而言,有关
实体持有的投资被视为由相关投资基金持有或(视情况而定)直接由相关投资基
金作出。就认可投资基金而言,持有该等实体须符合守则项下的要求。
7.6 酌情选择经纪商、交易商及其他交易对手
受限于条款10,就一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或投资于其他财产或出售投资或其他
财产而言,基金管理人可与任何银行、经纪商、其他金融机构或相关投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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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可交易商交易。
7.7 行使投资的表决权
7.7.1 投资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所赋予的所有表决权仅可于基金管理
人书面指示时方可行使并以此为限。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不行使任何表
决权。受托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以基金管理人可能合理指
示的名义签署或促使签署及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代名人交付或促使交付
授权书或代表委任书,以授权有关被授权人及委任代表就投资基金的
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资产表决、授予同意或以其他方式行事。如基金管
理人的单独指示并不足够,受托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向持有
投资基金任何部分资产的任何存管处或结算系统发出合适的指示。
7.7.2 子条款7.7.1中的“表决权”及“表决”被视为包括
(a) 会议的表决;
(b) 任何安排、计划或决议的任何同意或批准,或基金资产任何部
分附带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修改或放弃;及
(c) 请求或加入请求召开任何会议,或发出任何决议通知或传阅任
何声明的权利。
8. 投资限制
8.1 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成投资基金一部分的所有现金及其他资产应即时支付或转让予受托人或按
受托人指示作出支付或转让,而所有现金应由基金管理人酌情(但须受限于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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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条文)应用于有关投资基金购买投资及其他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税项及
收费,或转入收益分配账户,或为本契约的其他目的或为使本契约生效而产生
的目的需要该等现金,但是任何投资基金收到的所有或部分现金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有关投资基金的货币保留。
8.2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关投资基金的投资权力受限于:
8.2.1 补充契约及/或有关该投资基金的销售文件所载的投资限制(如有);
及/或
8.2.2 附表6的适用条文。
8.3 违反投资限制
8.3.1 如某一投资基金违反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为在其认为合
理的时期内采取一切必须步骤,在适当考虑有关投资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后纠正该情况。
8.3.2 受子条款8.3.1所限,如投资基金因基金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
不再遵守投资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无需即时对投资作出
变动;有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投资价值的增值或贬值;
(b) 投资基金收取、接纳或参与资本性质的任何权利、红利或利益,
或任何合并、重组、转换或交换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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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赎回份额产生的任何变现,或以投资基金作出的任何付款;
(d) 任何证券的信用评级的下调。
8.4 受托人拒绝投资的权利
受托人有权(但并无义务)于任何时间:
8.4.1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任何通知,说明其并未准备接纳任何投资、资产或
其他财产如果受托人认为(i)其损害本契约或相关补充契约条款、任何
法律、法规、公共或监管机关的指示或政策,或受托人为其组成部分
的集团与防止欺诈、洗钱、恐怖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或向任何可能
受制裁人士或实体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务相关的任何政策;或(ii)其涉及
受托人承担任何无限责任的任何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及
8.4.2 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不损害本契约或相关补充契约条款、任何有关法律、
法规、指示或政策的其他投资、资产或其他财产取代任何有关投资、
资产或其他财产。
9. 借款
9.1 借款安排
9.1.1 受限于本条款9、附表6第9段的限制及相关销售文件所载限制(如有),
受托人可按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示就投资基金作出及更改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条款借入任何货币,致使基金管理人可:
(a) 赎回有关投资基金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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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支付有关投资基金的开支;
(c) 为投资基金购入投资;及/或
(d) 实现任何其他目的(只要基金管理人不时书面向受托人指示有
关目的)。
9.1.2 借款可由任何获基金管理人批准的人士进行(包括(受限于子条款10.2)
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基金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受托
人或其关联人士)。
9.1.3 根据本条款9进行的任何借款的任何利息及于磋商、订立、更改及令
借款安排生效(不论有否修改)及终止借款安排所产生的开支应由相关
投资基金支付。
9.1.4 倘若由于汇率波动或其他原因致使据此作出的任何借款安排使任何投
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任何减少,从而令持有人蒙受损失,受托人无需
对此负责;而(除本契约明文规定的其他事项外)受托人有权就适用本
条款9及本条款9所述的安排可能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责任、费用、
索赔或要求获得相关的投资基金的补偿并对其享有追索权。
9.2 借款所须条款
为投资基金进行的每笔借款必须按以下条款进行:
9.2.1 借款于相关投资基金终止时到期及支付;
9.2.2 贷款人的权利以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为限;
20
9.2.3 货款人对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投资基金的资产并无追索权;及
9.2.4 贷款人对受托人的个人资产或受托人作为任何其他信托或客户的受托
人或保管人持有的任何资产并无追索权。
9.3 质押、抵押或设定产权负担资产
为保障任何借款以及其利息及开支,受托人有权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质押、抵
押相关投资基金所有或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任何有关
质押或抵押应按下列条款进行:贷款人或上述任何其他人士向受托人提供具有
约束力的书面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向任何其他人士抵押或质押有关投资
基金的任何部分,或使用任何部分以为任何借款、交易或合同提供保证金、担
保、抵押,解除或结算任何借款、交易或合同或出售其中任何部分,或视之为
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于其中拥有任何权益,以及在向受托人发出要求偿还其
项下抵押款项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前,不会采取任何措施,以执行据此设立的
任何抵押。如发出有关通知,受托人应即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人需
即时出售使其可于到期时还款可能有必要的投资。
9.4 持有存款
受托人可于借款应予偿还的同时(如多于一次,每次维持存款所占的贷款比例),
按存款还款的规定条款,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就投资基金存入总金额相当于
当时与该投资基金相关的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的款项。倘若汇率波动,致使上
述存款低于借款金额,则受托人并无义务即时增加上述存款金额,但应于基金
管理人合理决定及指示时迅速增加所须金额。就决定本契约就投资基金作出的
所有借款的本金数额的任何条文而言,背对背借贷不计入借款。
10. 与关联人士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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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在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关联人士的存款
倘若构成投资基金或收益分配账户部分的任何现金转移至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有关投资基金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即接纳存
款的持牌机构)的存款账户,有关现金存款应在考虑类似类型、规模及期限之存
款的现行商业利率并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经公平磋商后,以符合相关投资基
金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予以存放。受此限制,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
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关联人士应有权就其自身用途及利益保留当时
其持有作为投资基金或收益分配账户(视情况而定)一部分的任何现金(不论活
期或定期账户)可能产生的任何利益。
10.2 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关联人士借款
10.2.1 可就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批准的任何人士借款(包括银行、基金管理
人、受托人、有关投资基金的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任何
一方的任何关联人士,前提是该借款的利率及就订立或终止借款而应
付予该银行的任何费用或报酬,不得高于其根据一般银行业惯例,在
相关投资基金现行的类似情况下,就类似规模、性质及期限的贷款基
于公平交易原则所收取的商业利率)。
10.2.2 倘若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一方的任何关联人士以银行、贷款
人或融资机构,或就任何投资基金的资金、投资或借款而言以其他身
份行事,则其在有关身份下应有权保留所有一般银行业务、贷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