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二十、业务规则 ........................................................................................................................................ 64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4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9日修订并颁布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5.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
以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中证500ETF”)
为目标ETF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定的
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针对某
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62.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中
证50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
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