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4-1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7
十一、基金费用 ........................................ 1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0
十五、禁止行为 ........................................ 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2
十七、违约责任 ........................................ 2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4
二十、其他事项 ........................................ 2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5
托管协议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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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下同)、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含增发),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可转换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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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换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8、11、13、14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