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五、基金的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违约责任 ................................................................................................................................ 6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
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高等级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
日,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渠道及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C类
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高等级信用
债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渠道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的
不同,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C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E类基金份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 246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
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4月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15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
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9日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7月24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A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