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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1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7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8 月 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8 月 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8 月 1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8 月 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A 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111 00011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回、转换 是 是
注: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本基金第十一个运作期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含该日)。 其中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含该日)为封闭运作期,除在每个自然季度(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
为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外,其他时间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
(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运作期期限为 1
年,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7 个自然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 在每个封闭运作
期中,每个自然季度(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受限开放期。 本基金在封闭
运作期内,除在受限开放期内为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外,其他时间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每个封
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第十一个运作期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含该日)。 其中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含该日)为第十一个封闭运作期,除在每个自然季度(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外,其他时间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对于每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3.2.1 前端收费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200 万 0.04%
200 万≤M<500 万 0.02%
M≥500 万 1,000 元 / 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 / 笔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各种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本公司
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进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
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开放运作期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均按照下表收取赎回费:
持有时间(天) A 类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受限开
放期赎回费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
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
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以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
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按
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对于转换金额为 500 万(含)-1000 万元的情况,鉴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每
笔固定金额 1000 元,当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转出或转入基金时,若对方基金申购费率为非
固定金额,则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 0.02%计算,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当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转入基
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0-6(含)天,赎回费率为 1.50%;
持有期限 7(含)天及以上,赎回费率为 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 对于直销中心针对转入基金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 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4%;
转换金额 100 万(含)-2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2%;
转换金额 2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4%;
转换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098%;
转换金额 1000 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0%。
ii 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 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40%;
转换金额 100 万(含)-2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20%;
转换金额 2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40%;
转换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98%;
转换金额 1000 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0%。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转换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看本公司
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等进行本基金和本公
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365 天,在开放运
作期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4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 = 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000=10,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 =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换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1.40 %÷(1+1.40%)=138.07 元
转换费 = 转出基金赎回费 + 申购补差费 =0.00+138.07=138.07 元
转入金额 = 转换金额 - 转换费 =10,000.00-138.07=9,861.93 元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9,861.93÷1.020=9,668.56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
关公告。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本公司直销机构开放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敬请投资
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
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2)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4)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采取全额转换转出
或终止《基金合同》等措施。
5)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
说明书》(含更新)的规定。 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其它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
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除在受限开放期内为投资者办理赎回
业务外,其他时间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5)开放运作期内,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新)暂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
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6.2 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十一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
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
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