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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后,将分设A类、C类、D类三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基本信息如下表: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0147
000148
021144
基金份额简称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A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C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D
(二)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D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D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1)对于D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08%
0.04%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M(元)(含申购费)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8%
0.4%
1000元/笔
2.赎回费
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0-6
7-29
30及以上
D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
0.75%
0%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100%
100%
-
3.管理费和托管费
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四)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D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D类基金份额与每份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六)D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D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类、C类基金份额相同。
(七)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4月17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3日
附件:《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修订前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
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八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大于或等于30日
的A类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用不低于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
类/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
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
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
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修订后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包
括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
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大于或等于30日
的A类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用不低于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A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
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
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
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修订前
指定媒介
指定媒体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
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修订后
规定媒介
规定媒体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十、基金信息
披露
十一、基金费
用
十二、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保管
十三、基金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保存
十六、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
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存款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
金管理人不可控制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
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开始申购和赎回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
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存款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
议另有规定、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
金管理人不可控制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
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20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开始申购和赎回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清
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