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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年年
红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7月31日
送出日期:2023年8月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年年红债券 基金代码 000227
下属基金简称 华安年年红债券A 下属基金代码 00022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11-14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的封闭期由封闭
运作期和封闭清算期构
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
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
运作期;封闭运作期的最
后一日称为支点浮动费
率计算基准日。支点浮动
费率计算基准日后的不
运作方式 开放式(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超过五个工作日期间称
为封闭清算期。封闭运作
期和封闭清算期统称为
本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运作期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一年。下一个封闭运作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一年,依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
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05-17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石雨欣
证券从业日期 2006-07-08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谨慎
投资目标
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
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
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
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
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个月
投资范围
内卖出。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内,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
法规或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3、信用类品种投资策略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
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最近十年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非养老
M
金客户
非养老
1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申购费(前收费) 3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M ≥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金客户
养老金
- 每笔500元
客户
N
赎回费
N ≥ 7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注:1、基金管理费率的上调
(1)管理费率上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0%及以上;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管理费率上调原则
当满足管理费率上调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上调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率。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管理费率调整至使得本封闭运作期A类基金份额的复权单位净值
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120%。管理费率上调的上限是20%,当管理费率上调至基准
管理费率的120%时,不再上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调整比例直接参照同期A类基金份额的计提标准,管理费率上调
的上限是20%。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不适用于支
点浮动费率计算规则。
(3)管理费率上调程序及公告
管理费率上调的核算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
算完成后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将补提的当期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登载上调管理费的有关公告,披露
补提管理费的有关信息。
2、基金管理费率的下调
(1)管理费率下调条件:
1)当期封闭运作期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管理费率下调原则
当满足费率下调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将下调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率。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管理费率调整至使得本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复权单
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管理费率下调的上限是20%,当管理费率下调
达到基准管理费率的80%时,不再下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调整比例直接参照同期A类基金份额的计提标准,管理费率下调
达到基准管理费率的80%时,不再下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不适用于支
点浮动费率计算规则。
(3)补差保证金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计提基准管理费中的20%作为补差保证金,以便期末发生管理费
下调情形时用于对基金资产进行补偿。
(4)管理费率的下调程序及公告
管理费下调的核算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封闭
运作期末,当发生管理费下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当期全部补差保证金为限对基金资产进
行补偿,对基金资产进行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如有)重新作为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封闭运作期末,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高于或等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也即管理费下调情形未发生时,补差保证金全部确认为本封闭运作期管
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登载补差保证金使用的有关公告,
披露划转补差保证金的具体时间、方式和金额等信息。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封闭运作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
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2、封闭清算期风险
因为支点费率浮动计算的需要,本基金设置了专门的封闭清算期。在此期间,基金仍采
用封闭方式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会采取适当措施力争封
闭清算期内的基金净值稳定,但是,由于投资标的市场的特点,封闭清算期内基金净值仍可
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3、支点费率浮动结构导致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为突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公担、利益贡献的特点,设置了支点费
率浮动结构。该费率结构的设置可能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在封闭清算期的支点浮动费率清算结
束后与清算前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从而影响投资者对于基金收益水平的认知。
4、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基金,相对与普通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规模在相对有限的开放期
内更有可能出现大额赎回的影响。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
售债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