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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日在《证券日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201-1202
联系人:梁亮
电话:021-68824789
邮政编码:200120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400-888-89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1月6日,即在2023年11月6日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七、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三)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2、《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经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95588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
3、本基金管理人在公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日
附件一:《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附件三:《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基金合同》修改要点详见附件二《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后的文件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日
附件二:
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详见《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五部分 基 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第
二 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财 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少于 200 人。
3、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三、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 以 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持 续 运 作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在
6 个月 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基 金 合 同 》(不 包 括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中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最后一日 可能终止 基金合同的 情形);
……
3、债券型基金 提前终止 的条款。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第
二 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财 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少于 200 人。
(3)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
(4)上 述 第 (3)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 同》;
……
四、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 决。
……
(4)上述第(3)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生效。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开放期内,本 基金不进 行收益分配 。
本基金封闭 期内的收 益分配原则 如下:
1、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应
根 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告 为 准 ,若 《基 金 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 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并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对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支付方 式进行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应根 据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
(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报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公告 。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财产 清算:
(1)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少于 200 人。
(3)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4、《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况 。
第二十五部 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基 金 合 同 》(不 包 括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中 约 定 的 开 放 期
最后一日 可能终止 基金合同的 情形);
……
3、债券型基金 提前终止 的条款。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第
二 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财 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少于 200 人。
(3)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
(4)上 述 第 (3)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
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财产 清算:
(1)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少于 200 人。
(3)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4、《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和规则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 同》
……
(四)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 决。
……
(4)上述第(3)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生效。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况 。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电子信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附件三: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 姓名/名称
客户账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诺安 稳 固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作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相同议案重新召集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3年[]月[]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作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下载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