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5
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11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
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
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
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
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
等信息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亚太市场(除日本外)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
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
元折算成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
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
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美元折算为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
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
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由于美元资金的
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
有所不同。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