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2
第二部分 释 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91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1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1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14、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27、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2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3、个人投资者: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7、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0、日/天: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4、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在谨
慎投资的前提下,以高收益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首次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人民币基金份额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
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
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
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
止某类币种基金份额的销售,该等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外币种
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折
算为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人民币或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但全球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节假日除外(全球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节假日的界定及修改
等约定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
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时,或本
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
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投
资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
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