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8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第二十一部分 惠利 B 份额的保本 ...........................................................................................90
第二十二部分 惠利 B 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 ...........................................................................94
第二十三部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0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112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1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14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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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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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惠利 B 份额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惠利 B 份额在极端情况下
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惠利 B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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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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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惠利 B 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
金惠利 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惠
利 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惠利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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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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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分级运作周期:指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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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3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8、运作模式:本基金的运作模式为分级运作模式,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
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39、基金份额分级: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划分为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
上不超过 7∶3;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仅在开放日开放申
购、赎回等业务
40、惠利 A 份额:指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利 A 份额。
惠利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
期内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
只开放赎回)
41、惠利 B 份额:指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惠利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利 B 份额享有,
亏损以惠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利 B 份额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
运作周期内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个开放日不开
放申购与赎回)
42、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
申购,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 3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既
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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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
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 4 个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 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
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43、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B 份额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 4
个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利 A 份额的
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44、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
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45、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
为。若惠利 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4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利 A 份
额和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日(或开
放期)及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47、惠利 B 份额的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为惠利 B 份额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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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惠利 B 份额的当期保
本周期
48、惠利 B 份额的保本周期起始日:惠利 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保本周期起
始日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同一日
49、惠利 B 份额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为同一日
50、惠利 B 份额的持有到期: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
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惠利 B 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51、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额净值的乘积
52、惠利 B 份额的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惠利 B
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利 B 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惠利 B 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补足该差额
53、惠利 B 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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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
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54、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保本提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月
55、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利 B 份额)》
56、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5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下一
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并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时,若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则惠利 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若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则惠利 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58、保本周期到期后惠利 B 份额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并且本基金管
理人选择分级运作模式时,若本基金惠利 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利 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若本基金惠利 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则惠利 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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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过渡期:指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利 B 份额的开放期和
惠利 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60、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61、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包括在过渡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入惠利 B 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惠利 B 份额,下同)
6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
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其惠利 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63、认购保本金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
资金额
64、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6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惠利 B 份
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 份额的投资金
额
66、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6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6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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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7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72、《业务规则》: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7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9、元:指人民币元
8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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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8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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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
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特征划分为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赎回和(或)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4 个开放期不开
放惠利 A 份额的申购,第 4 个开放日不开放惠利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除开放
日(或开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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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