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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
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5月3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国富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基金代码000351
下属基金简称国富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00351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1月20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
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
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
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或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
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19年9月13日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王莉
证券从业日期2010年6月1日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94号文准予变
更注册,并经2023年5月4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富兰克林国海
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23年6月6日起,
其他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兰克林
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
权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了解详细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投资目标
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投资范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久期配置策略;2、利率债投资策略;3、个券选择策略;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风险收益特征
合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金额(M)单位:
M<1,000,000 0.70%
元
申购费
1,000,000≤M<5,000,000 0.50%-
(前收费)
5,000,000≤M<10,000,000 0.20%-
M≥10,000,000 1,000元/笔-
赎回费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1年,在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1年后赎
回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原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变
更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2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的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国富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98%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如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操作或技
术风险;(五)合规性风险;(六)其他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
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
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
基差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
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3、最短持有期限锁定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
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
转换转出;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
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4、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决定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87号文注册募集。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5月3日,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富兰克林国海
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修改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事项并修订合同。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3年6月6日起,《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兰克
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变更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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