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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4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hsfund.com)发布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关于核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86号)募集,于2014年1月28日成立。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00时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应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700-8880
邮政编码:10003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19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次通讯开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本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次议案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010-58573768/400700888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联系人:赵婷婷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s@h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表决票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放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一、《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三、《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议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
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三条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可生效:
(1)本次通讯开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即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布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700-8880
网址:www.hsfund.com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5日
附件三: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 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个人投资者填写)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 代理人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关于终止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请在意见栏右方划“√”)
8 同意
反对
弃权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表决意见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非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有效授权,则本授权继续有效,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