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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货币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4月8日
送出日期:2024年4月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货币 基金代码 000483
下属基金简称 鑫元货币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00483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12月30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刘丽娟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6月30日
基金经理 徐文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4年12月01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在此框架之下,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产品。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收益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
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申购费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28%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 0.25%
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本次更新产品资料概要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
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或400-606-6188(免长途话
费)]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