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新增场内E类份额的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
户”),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
录在该账户下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
另有规定的除外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4、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55、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场外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8、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9、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60、E类基金份额:指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场内交易的基金份额类
别
61、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2、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使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100.00元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过程
67、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场外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
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26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1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
11,870,457,430.54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0日生
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1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就添加场内E类份额完成变更注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E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和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
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
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
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
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
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