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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1年12月23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0531;C类基金份额代码:014581)。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日≤T〈30 日 0.50%
T≥30 日 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A类份额与C类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本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相应为1份。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scfund.com.cn)刊登的销售机构情况一览表进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scfund.com.cn)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1-058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8日
附件:《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57、其他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及相互转换规则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
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相关协议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其持有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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