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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2年11月16日起对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00532。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7170。
2.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60%/年。
对于持有期限小于7天(不含7天)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7天(含7天)小于30天(不含30天)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30天及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 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 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投资范围删除了中小板,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同时,根据业务需要修订了《托管协议》中部分操作条款。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2年11月16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修改章节
第一部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修改前
…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
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
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
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修改后
…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
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
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
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
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
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
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
理。
…
(新增)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
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新增)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新增)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后于次月
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各类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分别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
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
的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新增)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
附件二: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十一、基金
费用
十一、基金
费用
修改前
(一)
…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
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
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
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
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
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
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选择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比照前
款进行。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
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
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
托管人。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经基金托管人确
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发送至相关信息披露媒
体。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
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
者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
“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
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
利的方式处理。
…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
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
(一)
…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
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
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选择代理期货买卖的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
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
行。
(五)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
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发送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2、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
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某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
类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分别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增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
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后于次月第2-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机构的销
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
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