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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28日在《证券日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中
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信保诚幸
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1日,即在2025年4月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如下: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
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
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
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业务专用章、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以下地
址: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收件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路16号工银大厦19楼(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按提示转人工客服)
备注: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
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
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
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
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
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
样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
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
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
件至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
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
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
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通过纸质表决票直接参与表决的,则以委托人自身有效表
决为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
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5年4月2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
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
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朱嫣
联系电话:(021)6864 9788
电子邮件:contact.u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5012 0895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监督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 4848,6217 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
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
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在基金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科创板、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删除期权,并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
准、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完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中
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4月28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
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
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信保
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
定、《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此授权委托书
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
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同意 反对 弃权
附件四: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备案,不表明其对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变更方案要点
1、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内容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在“二、投资范围”中增加了港股通标的股票、科创板、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删除期权,并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
准等相关内容。
2、增加基金的估值原则、补充修改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
根据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中的估值方法等,并增加估值原则。
3、修改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
费用与税收”,在“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4、修改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投资范围的修改,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的信息披露内容。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变更
注册实际情况,修改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5、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修改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
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三、《基金合同》修订的生效
《基金合同》修订生效时间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变更注
册后的《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四、修改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五、《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
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
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持有人大会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
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
种进行投资。
附件:《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
附件:《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一部分 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变更注册前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幸福
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信诚幸福
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
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
容。
变更注册后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
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信诚
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幸福消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信诚幸福消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本基金可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
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
内容。
九、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十、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
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
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八、基金份
额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于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需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7日
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
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
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
内地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6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
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
衍生工具
65、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
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6、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
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
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
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
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信诚幸
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幸福消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124 号文核准,于 2014 年 3 月
31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29日生效。基金
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信诚幸
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经本基
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
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幸福消费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
型”。
2023年9月4日,信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为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25年3月17日证监许可[2025]512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并经202X年X月X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中信保诚幸福消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
股票、科创板、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
等,删除期权,并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
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完善相关内容,同步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上述调整涉及的相关条款表述。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202X年X月X日起,修订后的《中信保诚
幸福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十
五、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
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
不足。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
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
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6 号
19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业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
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
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下转C160版)
159 信息披露 2025年3月29日 星期六
制作:曹秉琛 电话:010-83251716 E-mail:zqrb9@zqrb.sin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