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058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5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8月9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8月9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8月9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8月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A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585 01411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2024年8月9日(含该日)至2024年8月15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四十一个开放期,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期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3%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
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
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
告》,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
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
注:2014年9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费基
金产品的公告》,自2014年9月5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端收费
模式(包括申购、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
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0〈年
1年≤T〈3年
T≥3年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20%
0.10%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
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
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
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H)
H〈30天
30天≤H〈365天
365天≤H<730天
H≥730天
赎回费率
1.50%
0.50%
0.25%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H)
H〈7天
7天≤H〈30天
H≥30天
赎回费率
1.50%
0.50%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转换业务
5.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5.2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5.3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
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
金额上限;
(k)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l)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
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6.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
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
瑞证券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6.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
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4年
5月17日进入第四十一个封闭期,截至2024年8月2日,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
12,899,748.03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49.2738%;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空头合约
市值10,929,16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41.7467%。
本基金最新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失情况等)、股指期货
投资的特定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并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