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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9月12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同时对《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9月12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0589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 7 天)到 30 天 0.75%
30 天(含 30 天)到 1 年 0.5%
1 年(含 1 年)到 2 年 0.2%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19440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 7 天)到 30 天 0.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因基金管理人信息变更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相关事宜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1日
附件1: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 中计提 的,用 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的
费用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 据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 同的类
别,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分别 设 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者申购 时收取 前端 申
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 前后端 申购费 ,而从 本
类别 基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的 , 称 为 C 类
基金份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基本情况
八、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 约定,且 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情 况下 , 增设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相关份 额类别 的收 费标 准 将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申 购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 者申购
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不 收 取 前
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 平等由 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合同 约定,且 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情 况下 , 增设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相关份 额类别 的收 费 标 准 将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有 效份 额单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 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 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 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 后计算 的该 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 募
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 的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 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 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 财产。 本 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 基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 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
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林昌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翔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 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
式,或者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调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调 低 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设 收取销 售服 务
费的份额类别;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该类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均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 作日计 算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某 一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
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8 项 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并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程 序 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 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0.4%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 后,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 路径和 协商
一 致的 支付方 式进行 资 金 支 付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 相关的 法律 法 规 并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程 序 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 情调 低基金 托
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
除 权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 资者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
除 权日除 权后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该 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 费用情 况
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 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
站、基金 销售机 构网 站或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不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金 销售 机构网 站或 营 业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 理费、基 金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 指定网 站
披 露一次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
站、基金 销售机 构网 站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销售机 构 网 站 或 营 业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 理费、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赎 回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产品资 料概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林昌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翔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认、基金 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印 制在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
确认 、基金 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印 制在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基金 合 同 》和 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
收,是 否按 照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进 行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 金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
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交收安排
(三)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进行 资 金 、证 券 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 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导致 的
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 每一
交 易 日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在 当 日 全 部 交 易 结 束
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三)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进行 资 金 、证 券 账
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 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 不
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 交易结
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 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 核结果 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 行支 付
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 进
行赔偿。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 据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
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 可分
配收益根据持有该类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 收益分 配
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
低于面值;
(4)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费用情 况
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
所不同;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四)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 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适 用不 同的销 售服务 费率 。 其中,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0.4%的年费率计提。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和 协商一 致
的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 要的程 序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 调低基 金
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