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五、基金的存续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基金的托管 ................................................................................................................................ 3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3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4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二十、违约责任 ................................................................................................................................ 5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55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泰和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 泰和基金:指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泰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
同遵守。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嘉实泰
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 存续期:指自《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嘉实泰和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
申请的工作日。
40、 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改革与发展成果,密切跟踪中国经济发展背景下产业转移、格局变迁、主题带
动和企业成长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1999年4月8日,基金总份额为20亿份,存续期15年,于1999
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发起人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2014年2月27日,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
过了《关于泰和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
同等。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请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于2014年3月14日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原《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
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将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
超过3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
将开放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申购费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