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
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注
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4年8月1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基金净值
会因为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华
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跟踪德国市场的DAX指数,其投资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华
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华安国际龙
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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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摘要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
募说明书摘要仅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对所涉章节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月28日。除特别
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摘要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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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的名称 .............................................................................................................................. 5
二、基金的类型 .............................................................................................................................. 5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 5
四、基金的投资方向 ...................................................................................................................... 5
五、基金的投资策略 ...................................................................................................................... 6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10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10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0
九、基金的业绩 ............................................................................................................................ 14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
十一、基金管理人 ........................................................................................................................ 18
十二、基金托管人 ........................................................................................................................ 23
十三、境外托管人 ........................................................................................................................ 26
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 29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59
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四、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德国DAX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跟踪德国DAX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
目标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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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
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
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本基金在目标ETF上市前,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
完成对目标ETF的建仓。
为了更好地对外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本基金还可以与目标ETF 或其他QDII 基金进
行
外汇互换,互换价格需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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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
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基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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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目
标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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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5.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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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7.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
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及时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承担汇率
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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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7月15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2.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402,229,728.48 94.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417,759.98 5.01
8 其他各项资产 4,249,690.86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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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427,897,179.32 100.00
2.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DAX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2,229,728.48 94.84
2.3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2.4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2.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2.6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2.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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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2.10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DAX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ETF)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2,229,728.48 94.84
2.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2.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
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2.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330.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74,274.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76.07
5 应收申购款 569,709.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49,690.86
2.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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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2019年6月
30日)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 12.76% 0.87% 16.10% 0.91% -3.34% -0.04%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8.09% 0.95% -16.91% 1.01% -1.18% -0.06%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6.37% 0.69% 19.10% 0.70% -2.73% -0.01%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6.69% 1.27% 9.67% 1.31% -2.98% -0.04%
2015年1月1 1.83% 1.44% 4.23% 1.55% -2.40%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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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8月12日(基金成立日)-2014年12月31日 -1.60% 0.78% -3.22% 1.32% 1.62% -0.5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取0)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
负数,则取0)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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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
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方式进行申购,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 1.2%
100万≤M 0.8%
300万≤M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5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年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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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
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