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4】44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
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
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五)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
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于2022年
11月10日起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章
节信息进行更新,除本次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2年
3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
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
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49、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
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
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
化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
司等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商务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诺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诺安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诺安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一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华大理工技术公司计财部职员,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综合业务部副科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稽核法律部
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
部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
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
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
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
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
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福建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部首席代表、上海富成证券公司助理总裁、英国渣打银行私人银
行北京分行筹备组成员、《银行家》杂志社副社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助理研究员、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分析组主笔、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经济
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
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风险法
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
兼任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处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
主管,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指数组负责人,现任公司基金经理。
3. 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
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
加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
规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权益投资事
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田冲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
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学君女士,督察长,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证券
(北京)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加入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现任基金经理
潘飞先生,硕士,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交易
员。2015年4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从事资金、债券交易工作,
现任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任诺安恒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9月起任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诺安瑞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任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22年4月起任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
起任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张乐赛先生,曾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波先生,曾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曾于2016年2月至2021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公
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王创练先生(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孔宪政先生(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
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
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孔宪政先生(量化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
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
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
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
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
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
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
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
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
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
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
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
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
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
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式。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的执行和
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
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策略、资
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
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
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
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
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
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
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
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基
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
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
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
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
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
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
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
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郭晓磊
联系电话:022-58314934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新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在12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同时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外
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并于2020年7月16日
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近年来,渤海银行以“最佳体验的现代财资管家”为长期愿景,
致力于打造科技银行、生态银行、开放银行、敏捷银行,并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
品、商业模式和科技支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
截至2021年6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1.5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97%,2021
年上半年我行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58.03亿元。资产规模、经营业绩提升的同时,渤海银
行资产质量指标稳中向好:贷款拨备率2.82%,拨备覆盖率160.55%,资本充足率为12.76%,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73%,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目前,渤海银行开业机构已覆盖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5个副省级城市和1个特别行
政区,已建立36家一级分行(含苏州、青岛、宁波3家直属一级分行和1家境外分行)、
32家二级分行、197家支行,其中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265家、社区小微支行28家,正式
开业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93家。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1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111
位,较前一年提升22名。在权威媒体发起并主办的银行类奖项评选中,渤海银行屡获殊荣,
先后荣膺《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风险数据与分析技术实施”奖、香港《信报》“上市公
司卓越大奖蓝筹主板GEM新星”奖、《银行家杂志》“十佳区块链应用创新”奖、《中国
证券报》“年度金牛理财银行”奖、《21世纪经济报道》“年度低碳银行”“年度养老银
行”奖、《华夏时报》“年度股份制银行”奖、入选《每日经济新闻》“中国上市公司品牌
价值榜新锐榜TOP50”并获“年度科技金融奖”奖等重量级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屈宏志先生,男,1969年8月出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
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兼法律事务部总
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分
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
靳超,男,1979年生,高级经济师,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
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北京市分行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风险
总监,党委书记、行长,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中心、稽核监
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70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90%以上。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
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资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
品种。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业
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A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6层
法人代表人:洪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7)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好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B类份额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C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业务规则。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代表: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08-19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高鹤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 黄拥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别设置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具体内容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640;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641;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02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28日证监许可[2014]440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于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4年5月8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69户。按照每份基金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份共200,165,539.93份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2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告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
构”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业务发展需
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2日生效,于2014年5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2、本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当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处理如下: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32.6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元 = 1,000.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 日(包括该日)前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包括该日)
前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十条的规
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
情况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之间不
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
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
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理财宝货币A 50000份转换为成长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理财宝货币A,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
安成长混合。
T日,诺安理财宝货币A的净值为1.0000,赎回费率为0,适用申购费率为0;诺安成
长混合的净值为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则计算如下:
1.5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0=1.50%
转入诺安成长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理财宝货币A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理财宝
货币A的净值×(1-诺安理财宝货币A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日诺安
成长混合的净值=50000×1.0000×(1-0.00%)÷(1+1.50%)÷1.2000=41050.90份
例2:诺安增利债券A 5万份转换为诺安理财宝货币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增利债券A,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7日
但未满一年,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理财宝货币A。
T日,诺安增利债券A的净值为1.2000,赎回费率为0.1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
购费率为0.8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理财宝货币A的申购费率为0,低于0.8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0);而诺安理财宝货币A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转入诺安理财宝货币A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增利债券A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增利
债券A的净值×(1-诺安增利债券A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安理
财宝货币A的净值=50000×1.20×(1-0.10%)÷(1+0)÷1=59940.00份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
响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
策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
导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建
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
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
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
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
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
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
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1)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
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1)、2)项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
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6)、(17)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23,842,507.14 49.58
其中:债券 923,842,507.14 49.5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7,621,341.43 20.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1,817,207.76 29.08
4 其他资产 10,016,295.47 0.54
5 合计 1,863,297,351.80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8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1,989,757.01 4.6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8.05 4.6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4.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4.5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0.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4.12 4.61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9,785,979.93 6.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9,785,979.93 6.1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015,616.66 4.5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734,040,910.55 41.24
8 其他 - -
9 合计 923,842,507.14 51.9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121420 21渤海银行CD420 1,600,000 159,549,110.84 8.96
2 210211 21国开11 1,100,000 109,785,979.93 6.17
3 112118275 21华夏银行CD275 1,000,000 99,735,734.42 5.60
4 112104055 21中国银行CD055 1,000,000 97,580,289.48 5.48
5 112191191 21珠海华润银行CD005 500,000 49,901,959.01 2.80
6 112177604 21天津银行CD531 500,000 49,898,706.07 2.80
7 112193900 21厦门国际银行CD036 500,000 49,733,485.22 2.79
8 112118082 21华夏银行CD082 500,000 49,641,344.77 2.79
9 112109167 21浦发银行CD167 500,000 49,587,223.38 2.79
10 112121486 21渤海银行CD486 500,000 49,318,515.48 2.77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1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5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3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浦发银行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1年11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错
误,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被国家外汇
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21浦发银行CD167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从投资的角度看,我们认
为该公司经营稳健,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本基金才继续持有21浦发银
行CD167。本基金对该存单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9,802,714.76
4 应收申购款 213,580.7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10,016,295.47
8 合计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诺安理财宝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5.12~2014.12.31 2.9192% 0.0016% 0.2275% 0.0000% 2.6917% 0.0016%
2015.01.01~2015.12.31 3.5886% 0.0036% 0.3549% 0.0000% 3.2337% 0.0036%
2016.01.01~2016.12.31 2.5465% 0.0021% 0.3558% 0.0000% 2.1907% 0.0021%
2017.01.01~2017.12.31 3.8992% 0.0015% 0.3549% 0.0000% 3.5443% 0.0015%
2018.01.01~2018.12.31 3.8901% 0.0015% 0.3549% 0.0000% 3.5352% 0.0015%
2019.01.01~2019.12.31 2.7672% 0.0019% 0.3549% 0.0000% 2.4123% 0.0019%
2020.01.01~2020.12.31 2.1028% 0.0014% 0.3558% 0.0000% 1.7470% 0.0014%
2021.01.01~2021.12.31 2.1826% 0.0016% 0.3549% 0.0000% 1.8277% 0.0016%
2014.05.12~2021.12.31 26.5273% 0.0030% 2.7135% 0.0000% 23.8138% 0.0030%
诺安理财宝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5.12~2014.12.31 2.8669% 0.0019% 0.2265% 0.0000% 2.6404% 0.0019%
2015.01.01~2015.12.31 3.7093% 0.0037% 0.3549% 0.0000% 3.3544% 0.0037%
2016.01.01~2016.12.31 2.5473% 0.0021% 0.3558% 0.0000% 2.1915% 0.0021%
2017.01.01~2017.12.31 3.9003% 0.0015% 0.3549% 0.0000% 3.5454% 0.0015%
2018.01.01~2018.12.31 3.8895% 0.0015% 0.3549% 0.0000% 3.5346% 0.0015%
2019.01.01~2019.12.31 2.7663% 0.0019% 0.3549% 0.0000% 2.4114% 0.0019%
2020.01.01~2020.12.31 2.1028% 0.0014% 0.3558% 0.0000% 1.7470% 0.0014%
2021.01.01~2021.12.31 2.1828% 0.0016% 0.3549% 0.0000% 1.8279% 0.0016%
2014.05.12~2021.12.31 26.6112% 0.0030% 2.7125% 0.0000% 23.8987% 0.0030%
诺安理财宝货币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④
2015.02.04~2015.12.31 3.0678% 0.0038% 0.3218% 0.0000% 2.7460% 0.0038%
2016.01.01~2016.12.31 2.5451% 0.0021% 0.3558% 0.0000% 2.1893% 0.0021%
2017.01.01~2017.12.31 3.8996% 0.0015% 0.3549% 0.0000% 3.5447% 0.0015%
2018.01.01~2018.12.31 3.8897% 0.0015% 0.3549% 0.0000% 3.5348% 0.0015%
2019.01.01~2019.12.31 2.7668% 0.0019% 0.3549% 0.0000% 2.4119% 0.0019%
2020.01.01~2020.12.31 2.1031% 0.0014% 0.3558% 0.0000% 1.7473% 0.0014%
2021.01.01~2021.12.31 2.1830% 0.0016% 0.3549% 0.0000% 1.8281% 0.0016%
2015.02.04~2021.12.31 22.3191% 0.0028% 2.4529% 0.0000% 19.8662% 0.0028%
注:①本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是“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理财宝货币A
诺安理财宝货币B
诺安理财宝货币C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采取截尾的方式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
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5、T 日申购且成功确认的基金份额,自T+1 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
且成功确认的基金份额,自T+1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1%,具体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采取截尾的方式舍
去,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21、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的变动;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结
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2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2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8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
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同类型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
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同类型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
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同类型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产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2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2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8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
金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同类型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
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同类型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任意一项选
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
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
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同类型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
(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
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
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依据前述1)、2)项对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
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10%。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6)、(17)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
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
裁中心,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年度电子邮件和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示,凡
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基金账号
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
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
况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改账户信息,
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3、信息定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
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制。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始或
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1-17
2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17
3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11-17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业务增加垫支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21-11-25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12-10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1-12-14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1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1-24
9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2-1-24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1-31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植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022-2-22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2-3-15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3-15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3-15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成都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2-3-18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业务并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2-3-22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