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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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4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
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划分为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
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
惠祥 A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惠祥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此时惠祥 B 份额剩余资产可能为 0,若惠祥 B 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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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将不再对惠祥 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惠祥 B 份额为中等
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
满足惠祥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
至未能满足惠祥 A 份额的约定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惠祥 B 份额可能面
临投资本金亏损,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的,则惠
祥 B 份额将获得保本赔付差额,表现为较低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起进入第三个分级运
作周期,第三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2020 年 10 月 9 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惠祥 B 份额不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因此本基金转
入第三个运作周期时不再对惠祥 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故招募说明书中关
于惠祥 B 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8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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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57
七、基金的募集 ....................................................6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九、基金份额折算 ..................................................7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5
十一、基金的投资 ..................................................88
十二、基金的业绩 ..................................................99
十三、基金的财产 .................................................10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10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8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10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13
十九、惠祥 B 份额的保本 ...........................................119
二十、惠祥 B 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 ...................................123
二十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132
二十二、风险揭示 .................................................14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4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51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67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80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83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85
二十九、备查文件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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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海惠
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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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
金惠祥 B 份额第二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惠
祥 B 份额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惠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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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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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分级运作周期:指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8、运作模式:本基金的运作模式为分级运作模式,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
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39、基金份额分级: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祥 A 份
额、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两级份额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仅在开放日(或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6
40、惠祥 A 份额: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祥 A 份额。惠祥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
41、惠祥 B 份额: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祥 B 份额。本基
金在扣除惠祥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祥 B 份额享有,亏损以惠
祥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祥 B 份额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每
一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
放申购与赎回)
42、惠祥 A 份额的开放期: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
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的前 3 个开放期既开放赎回
也开放申购,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
前一个工作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
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开放期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祥 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
不接受惠祥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43、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
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次年的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和赎
回。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祥 A 份额的第 2 次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44、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45、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若惠祥 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7
4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惠祥 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惠祥 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日(或开放期)。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47、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为惠祥 B 份额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同
一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惠祥 B 份额的当期保
本周期
48、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起始日:惠祥 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保本周期起始日
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同一日
49、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50、惠祥 B 份额的持有到期: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
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惠祥 B 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51、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B份
额净值的乘积
52、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祥 B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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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补足该差额
53、惠祥 B 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
保人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
人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二
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第二个保
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4、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
祥 B 份额之和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5、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祥 B 份额)》
56、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
5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下一
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并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时,若本基金惠祥 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祥 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若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则惠祥 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58、保本周期到期后惠祥 B 份额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惠
祥 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祥 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若
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祥 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
制
59、过渡期:指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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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
祥 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60、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61、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包括在过渡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入惠祥 B 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惠祥 B 份额,下同)
6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其惠祥 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63、认购保本金额: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
金额
64、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6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惠祥 B 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66、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6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6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7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7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72、《业务规则》: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7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7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9、元:指人民币元
8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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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8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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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杨皓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