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4年07月0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53号)和2014年8月29日《关于博时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184号)的准予注
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
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
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
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等风险。
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
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11、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4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依据约定的收益结转频率进行收益结转,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和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按日分配,按日结转”原则进行收益结转的基金份
额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按日分配,按日结转”原则进行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按日分配,按月结转”原则进行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观
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
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北
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
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