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司”)旗下“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99,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2月11日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要求对《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新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13日生效。本基金于2019年2月27日暂停运作。当前基金资产净值为0,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为0,不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起,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和销售服务费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降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费率的方案
自2020年11月23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由0.27%/年调整为0.15%/年,本基金的托管费费率由0.08%/年调整为0.05%/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费率由0.25%/年调整为0.01%/年。
二、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1、我司降低基金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和销售服务费费率,管理费费率由原来的0.27%/年降至0.15%/年,托管费费率由原来的0.08%/年降至0.05%/年,销售服务费费率由原来的0.25%/年降至0.01%/年。
2、2019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监管要求,所有存量公募基金产品需要根据《信披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3、2020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监管要求,正式实施起需要根据《指引》修订《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4、根据近期修订或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更新法律文件其他内容。
上述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
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
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
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
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
为0.25%,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
为0.01%,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 披露前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
理人可选择公告基金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