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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14】656号文注册募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如下变更: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本公司旗下的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已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成立。本公司决定于2023年9月1日起,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届时,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简称分别由“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A”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A”,由“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C”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C”,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上述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基金合同届时进行更新。
2、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进行咨询。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由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以 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 法》”)、《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 》”)、《关于 实施〈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 引》(以 下简称 “《指数基 金指 引》”)和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 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 误差 控制未 达约定 目标 、指数编 制机构 停止 服务、成 份股停 牌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典》(以 下简 称“《民法 典》”)、《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 法》”)、《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 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
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QDII)由大 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而 来,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履 行相 应程序 后,可以 启动 侧袋机 制,具体 详见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 误差控 制未达 约定 目标、指 数编制 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QDII),由 大成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变更而来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大 成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目标 ETF),紧 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目标 ETF: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
投资等业务。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QDII)基金合 同》生效 日,原 《大成纳 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失效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所得 收益、银 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侧袋机 制:指将 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特定 资产从 原有账 户分 离至一 个专门 账户 进行处 置清算 ,目的 在于有 效隔离 并化 解 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的资产 ;(二)按摊 余成
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QDII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 标 ETF 的 标的指 数和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跟踪标 的指 数;本基 金的目 标 ETF 主 要采用 复制
法来跟踪标的指数。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 只能 通过场 外销售 机构 以现金 的方式 申购 、赎回;本 基金的 目标 ETF 属于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 的 投资者 可以 在二级 市场上 买卖 ETF,也可以 根据申 购赎 回清单 按照申 购、赎 回对价 通过申 购赎
回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ETF。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 ETF 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 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 一定影 响;目标 ETF 申购 赎回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较小。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 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
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第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的 外汇 额度控 制基金 申购 规模并 暂停基 金的 申
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 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 》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 为基金 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由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大成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4】656 号文 注册募 集,基金 管理 人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2023 年 7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QDII)正 式成立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决定将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 为大成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即本基金。
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QDII),《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或 者变相 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9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当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9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 上市、二 级市 场交易 停牌或 延缓 支付赎 回对价 时,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基金 赎回
的情形。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 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 涉及侧 袋账 户的,则 仅指主 袋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或代 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 总份额 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身 份行 使表决
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须 先遵照 本基 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 召开或 召集目 标 ETF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 跟踪 标的的 公募基 金、上 市交易 型基
金、结构性产品等。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
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 数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以及 以纳 斯达克 100 指数为 跟踪 标的的 公募基 金、上 市交易 型基
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
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 10%;投资 于现 金、银行 存款、固 定收 益类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 机构暂 未作出 调整 的,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 的权重 以及对 跟踪 误差的 影响,据 此制 定成份 股替代 策略 ,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 易型 基金以 及股指 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 表现可 能会 落
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 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
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 生的 交易费 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的各项 费用 与开支 都会使 基金 投
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依据。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以美元资产计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 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 跟踪 标的的 公募基 金、上 市交易 型
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 型
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 10%;投资 于现 金、银行 存款、固 定收 益类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除上 述第 1 款 “投
资限制”中的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禁止行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 期风 险
较高的产品。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 所场 内接受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 回和上 市交 易使本 基金转 型为 同一
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 场内申 购赎回 、上市 交易、注 册登记 、收益 分配等 场内业 务规 则遵循 本基金 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 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使 本基金 采
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提前
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以及以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为跟 踪标的
的其他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 工具 ,包
括在证券交易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 具、权 证、股
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5%,年 化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 式或 二级市
场买卖的方式对目标 ETF 进行投资。
(二)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 况,本 基金将 综合目 标 ETF 的 流动性 、折溢价 率、标 的指数 成份股 流动 性等因 素分析 ,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 行替代 ,以
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三)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 略, 对冲 某些成 份股 的特殊 突发风 险和 某些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
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本基 金投资 境
外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 标的 指数,
实现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1 款“投资限制”
中的第(1)、(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赎回 或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目标 ETF 暂停申 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第 1 款“投资 限制 ”中的第 (1)项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 指数及 目
标 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标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 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
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 表决 ,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则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相应 变更标 的指 数,并
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侧袋机 制实施 期间 ,本部分 约定的 投资 组合比 例、投资 策略 、组合限 制、业绩 比较 基准、风 险收益 特征 等约定 仅适用 于主 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 置变现 和支 付等对 投资者 权益 有重大 影响的 事项 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非公 开发 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 方估值 基准服 务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估 值全 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 券等 有活跃 市场的 含转 股权的 债券,实 行全 价交易 的债券 选取 估
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以 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 开发行 股票、首 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 股东公 开发售 股份 、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 市、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股 票,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 收益 品种,应 采用在 当前 情况下 适用并 且有 足够可 利用数 据和 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目标 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 估值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4、其他基金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 向其支 付的相 应服 务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所签订的 指数 使用许 可协议 中所 规定的 指数使 用许 可费计 提方法 计提 指数使 用
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 E≤6.5 亿人民币时,
H=E×0.06%÷365 (2)当 E>6.5 亿人民币时,
H=6.5 亿人民币×0.06%÷365+(E-6.5 亿人民币)×0.04%÷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4 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 4 万美元时按照 4 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其后每个公历年度起始日时支付,如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 公历年 度截 止日不 足
一年时,按照实际存续时间占年度 365 天的比例进行支付。
指数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若该季度累计计提的指数 使用费 金额 / 该 季度 末最后 一工作 日(如 为节假 日取前 一工 作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按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计 算出 的季度 最低
指数使用费,则基金于季度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按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计算 出的季 度最 低
指数使用费。
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水平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2、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取 0)的
0.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 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 购、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 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变更标的指数、目标 ETF;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 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修改后 的内 容自 2023 年 9 月 1
附件:《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