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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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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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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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代码已更改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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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域代码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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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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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代码已更改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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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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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域代码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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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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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代码已更改十、基金信息披露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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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 39 域代码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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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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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3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十五、禁止行为 ................................................ 47
删除的内容: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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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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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2 删除的内容: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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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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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删除的内容: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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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
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
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王海璐 删除的内容: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删除的内容: 【
删除的内容: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删除的内容: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其他业务。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删除的内容: 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删除的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
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
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
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8)、(19)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第(18)、(19)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
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19)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纳入测算范围;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项、第(3)项、第(14)项、第(15)项第4)
点、第(17)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
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但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6)、(11)、
(18)、(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