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27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8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管.............................................................................. 2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六、禁止行为.......................................................................................................... 31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1
十八、违约责任.......................................................................................................... 32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3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3
二十一、其他事项...................................................................................................... 33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四)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是现金、通知
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
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核查,
如果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融资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是否遵守《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
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是否遵守了法规允许的基
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
5%;
(4)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5)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是否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8)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是否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在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10)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180天;
(11)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是否超过397天;
(1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是
否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9)、(15)、(16)项以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
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核查,如果发现超
过限制规定,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
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禁止行为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
资或活动。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
督核查,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将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基金管
理人逾期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银行间
市场投资情况;基金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的控制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
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
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
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
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
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监督的标准为: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
银行。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进行核查,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不在上述名单之内,则基金托管人将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报告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一)、(二)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
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将托管人的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的,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将托管人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其户名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预留印鉴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印章和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名章。预留印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到存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应确保预留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样
本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五)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则办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始、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登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
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
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
理。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
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
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
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