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6
十五、禁止行为·······························································································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0
十七、违约责任·······························································································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5
二十、其他事项·······························································································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7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加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根据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3
日转换为不分级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相应变更,原仅适用于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条款不再适用;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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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53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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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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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但在纯债A、纯债B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
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纯债A、纯债
B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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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纯债A、纯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但过渡
期及纯债A、纯债B开放日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本基金转
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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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限制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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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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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
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
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前,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
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及纯债A、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A与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