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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中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2年11月30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相关信息、协议订立依据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一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怀 柔区 桥梓镇 八龙桥 雅苑 3 号
楼 1 室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朝 内大街 2 号凯 恒
中心 B 座 17、19 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 内大街 2 号凯 恒中心 B 座 17、
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第一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简称 :交通 银
行)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邮
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国 务院 国发
(1986) 字 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 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代
理 收 付 款 项 业 务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经 国 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国 务 院 国 发(1986)字 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业 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目的和
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 称《基 金法》)、《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中 信 建 投 睿 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 运作、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有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以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遵循平 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 分保 护投资 者合法 利益 的原则 ,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基金产 品资 料概要 的编制 、披露 及更
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中
信建投睿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
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
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五条
基 金 财 产
保管
(四)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 得对 基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 账户,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金 交收账 户、证 券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证券账户开立后, 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 基金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 户与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 券交
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
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 的证
券经纪商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第六条
指 令 的 发
送、确认和
执行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资 产时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收 付
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时间、金额、账 户、大 额支付 号等执 行支 付
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二)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 由基金托管 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 资金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第七条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证 券、期货 经营 机
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选 择证 券经营 机构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代 表 基 金 与 被 选 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股 指 期 货
交易的期货经 纪机构 ,并与其 签订 期货经 纪
合同。
(一)选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证 券、期货 经营 机构的 标准和 程
序
基金管 理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纪商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
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 商应
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 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
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七条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 而发生 的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 资的 清算交 割,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在清 算上 造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 失;如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证
券投资而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 应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 决,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
必要的配合,由此 给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完 成 相 关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通 知
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支付证券清算 款,按照 登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定办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
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 场外
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
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 本条
款约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
业务规则和规定。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 违约
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完 成证券 交易 及非交 易涉及 的证 券资金 结算业 务,并
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 法完
成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 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
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赔偿基金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 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