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年0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6号)和2014年7月
29日《关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2014]903号)文进行募集。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赎回)、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4、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
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交收失败风险、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关于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全面了解和承担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包括:(1)在基金建仓时,
可能由于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
影响;(2)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5、本基金向投资者开放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不同申购、赎回方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
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
(1)投资者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需要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投资者在首次参与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申购前须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成账户备案。
(2)仅持有深圳A股账户的投资者,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还可参
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仅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
交易,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4)投资者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须为
最小申赎单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9,999份,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具体规定详
见每日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
敬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各类申购、赎回方式的
说明。
6、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
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本基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者T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日可以卖出;
(2)投资者T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T+1日可以上海黄金交易
所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赎回场内份额;
(3)投资者T日以现券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T日
以现券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后,T 日可卖出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4)投资者T 日以现金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以
现金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后,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
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就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办
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公告。
8、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不同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本基金的场外
份额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D类场外份额和I类场外份额。
本基金场内份额、D类场外份额和I类场外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9、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得到相应价值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现金差额,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
金。
10、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按照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进行更新,所载其他内
容的截止日为2020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0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26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
6、发售公告: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元:指人民币元;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场内份
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
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22、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23、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2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或金交所:均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即经国务院批准,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目前中国唯一合法从事贵金属
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
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30、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34、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3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3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时,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4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
给投资者的现金;
41、组合证券:指在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黄金(Au)品种,为标的指数对应的黄金现
货合约或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黄金现货合约;
42、黄金现货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
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在黄金交易所其他黄金现货挂盘合约
43、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采用
现货实盘交易的黄金交易所挂盘合约;
4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4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场内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48、场内申赎: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等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分别采用现券、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方式;
49、场外申赎: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等销售机
构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方式;
50、现金申赎:投资者通过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51、现券申赎:投资者通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方式;
52、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
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符合特定资格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
理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5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计
收益率差额之日;
55、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场内基金份额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6、基金累计收益率:指收益评价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与场内份额上市前一日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的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5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目
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5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
构;
59、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6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6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场外份额的净赎回申请(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场外份额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场外份额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66、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67、开放日: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68、T日: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69、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7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71、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
份额的资产净值;
7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5、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76、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一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
西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拟订;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投
资体系以及市场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考核
和费用管理;公司品牌及产品传播;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市场分析等工作。战略客户部集中
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机构-北
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
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
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
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货业务等工作。零售
-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
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
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
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
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
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政府部门、监
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
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
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