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6
第二十四部分 合同摘要 ........................................................................................................8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5、 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二
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37、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
38、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
则
41、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8、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体
5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7、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
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五、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
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不包括利息折算
的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不包括利息),本基金的最高募集
份额总额为5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的最高募集金额为50亿
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不包括利息),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
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
于200人,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申购开放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