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16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十、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二、基金费用 .......................................................................................................... 37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六、禁止行为 .......................................................................................................... 42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八、违约责任 .......................................................................................................... 44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4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一、其他事项 ...................................................................................................... 5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嘉实全球互联网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全球互
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则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要求的数据格式,
定期将将拟投资的互联网股票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
中投资于互联网公司或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的公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欧洲、
日本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地区。其中,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境内市场为95%,美国为95%,欧洲为50%,日本为50%,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95%,其他国家或地区为5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等进行监督,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
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投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不受上述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8)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9)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20)本基金境外投资中,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21)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②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22)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①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2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24)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还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
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
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除第(9)、(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基金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在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下授权
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应尽义务范围内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
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5、确保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但根据投资地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对境外资产的登记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