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1
前 言 .......................................................................................................................................................... 1
释 义 .......................................................................................................................................................... 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四、基金备案 ............................................................................................................................................... 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九、基金的托管 ......................................................................................................................................... 30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3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4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十九、业务规则 ......................................................................................................................................... 55
二十、违约责任 ......................................................................................................................................... 5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9
i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希望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
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结算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后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